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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商标与企业名称简称相同的不正当竞争应遵循保护在先权利和防止市场混淆原则、考虑当事人主观心理

————上海精密科学仪器有限公司诉上海精学科学仪器有限公司、成都科析仪器成套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裁判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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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上海精密科学仪器有限公司诉上海精学科学仪器有限公司、成都科析仪器成套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案情】


  原告:上海精密科学仪器有限公司。


  被告:上海精学科学仪器有限公司。


  被告:成都科析仪器成套有限公司。


  原告上海精密科学仪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精科公司)系由上海光学仪器厂、上海分析仪器厂、上海雷磁仪器厂、上海天平仪器厂等15个单位于1988年3月合并成立,在业内知名度极高,通常被简称为精科公司、上海精科、精科。


  被告上海精学科学仪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精学公司)成立于2009年,经营范围为科学仪器(除医疗器械)加工、生产、销售,仪器仪表、一类医疗器械等的销售,从事科学仪器领域内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服务等。2010年发现在其官网主页和产品包装上标有“上海·精科”标识。


  被告成都科析仪器成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析公司)成立于1999年,经营范围为科学仪器仪表的生产、销售等。其于2001年8月申请并获注册第1916351号“精科”商标,该商标被核定使用的商品为第9类光度计、恒温器、精密天平、理化试验和成份分析用仪器和量器、实验室试验用烘箱、天平(秤)、物理学设备和仪器、显微镜、粘度计、砝码。注册有效期限为2002年11月28日至2012年11月27日。


  2009年11月,两被告与案外人上海舜宇恒平科学仪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舜宇公司)签订定牌制造(OEM)协议书,约定被告科析公司将其注册商标“精科”许可被告精学公司委托舜宇公司在生产的分光光度计、电子天平等相关产品上使用。许可使用的期限自2009年12月18日起至2012年11月26日止。两被告就此向商标局办理了商标许可使用合同的备案手续。


  据此,原告精科公司诉称:原告是具有悠久历史底蕴的国内仪器仪表行业的大型知名企业,在国内分析仪器行业内具有重要影响力,上海精科和精科在本行业迅速成为原告企业名称的简称、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及未注册商标。现被告精学公司在明知原告企业知名度的情况下,在2009年设立登记时使用了与原告企业名称近似的名称。被告精学公司在其设立的公司网站的页面及产品宣传上还使用“上海·精科”标识,在生产的产品上使用“精科”商标。被告科析公司与原告有十多年的经销关系,在明知“精科”与原告的关系及影响力的情况下,于2001年8月在未告知原告的情况下向国家商标局申请在第9类商品上注册“精科”商标。在被核准注册后,长期潜伏不用,直至2010年5月才办理了许可被告精学公司使用上述商标的备案,开始使用上述商标。两被告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精学公司停止使用其企业名称,被告精学公司停止在产品或产品宣传上使用“上海·精科”标识,两被告停止在第9类商品上使用“精科”商标,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50万元。


  后在审理中,原告表示只就上海精科和精科主张企业名称权,不再就其主张未注册商标和知名商品特有名称权。


  被告精学公司答辩称:原告对其主张不享有任何权利,其诉请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驳回原告诉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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