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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违反竞业限排除了商业秘密侵权和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后,应通过合同争议处理

————西某某(深圳)磁共振有限公司诉余某某、上海派遣人才有限公司、上海联影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裁判规则

  竞业限制协议所要....(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西某某(深圳)磁共振有限公司诉余某某、上海派遣人才有限公司、上海联影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提示】
  竞业限制协议所要保护的是一种来自于合同约定的利益,在排除了商业秘密侵权和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后,即使一方存在违反竞业限制义务行为的可能性,这种利益之争应当通过合同争议的途径解决。《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是个原则性条款,其适用具有一定的条件,本案讼争的行为不构成该条规定的不正当竞争侵权行为的认定条件。
  【案情】
  原告(上诉人):西某某(深圳)磁共振有限公司
  被告(被上诉人):余某某
  被告(被上诉人):上海派遣人才有限公司
  被告(被上诉人):上海联影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不正当竞争纠纷
  一审案号: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2)浦民三(知)初字第193号
  二审案号: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3)沪一中民五(知)终字第12号
  原告成立于1998年9月,经营范围为核磁共振成像系统等的开发、制造等。被告余某某于2005年7月进入原告公司工作,岗位为磁体线圈部的研发工程师。余某某与原告签订的《员工保密信息和发明转让协议》约定:余某某在雇佣期间及离职二年内,未经公司书面同意,不直接或间接从事与在公司曾参与的行业或商业活动有竞争性的任何行业或商业活动;余某某在收到竞争者雇佣要约及自己进行竞争性创业时有通知公司的义务;公司将给余某某一次性补偿金作为遵守该义务的对价,金额相当于其在雇佣期结束前财政年度所有收入的三分之二。2010年10月28日,余某某从原告处离职。后原告每月向余某某支付款项,2011年2月至2012年7月期间共支付人民币213,721.56元。被告上海派遣人才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派遣公司)系从事人才派遣等业务的企业法人。2010年12月,其与余某某签订《派遣员工劳动合同》,将余某某派往上海中科高等研究院任高端医学影像技术研究中心CT实验室高级工程师,期限为一年,余某某的养老保险金由派遣公司缴纳。被告上海联影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影公司)成立于2011年3月,经营范围包括医疗设备领域内的技术开发、医用磁共振设备、医用X射线设备等医疗器械的生产等。联影公司董事会的三名成员均是原告的前员工,但与原告均未签订竞业限制协议。联影公司与中国科学院上海高等研究院存在业务合作关系。
  原告诉称,三被告明知余某某对原告负有竞业限制义务,且联影公司与原告存在直接竞争关系,仍经共谋,由派遣公司将余某某派遣至与联影公司有密切关系的上海中科高等研究院工作,事实上余某某系与联影公司建立实际用工关系。三被告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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