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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人伙同他人无视国家法律,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罗某洲、马某华等假冒注册商标案

裁判规则

  行为人伙同他人无....(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原审判决认定:第17636443号“AIRPODS”商标注册人为苹果公司,核定使用商品第9类,包括耳塞机,有效期限自2016年9月28日至2026年9月27日。
  第12611326号“DESIGNEDBYAPPLEINCALIFORNIA”商标注册人为苹果公司,核定使用商品第9类,包括耳塞机,有效期限自2015年8月28日至2025年8月27日。
  第41866814号“AIRPODSPRO”商标的注册人为苹果公司,核定使用商品第9类,包括耳机等,有效期自2020年9月7日至2030年9月6日。
  第1216609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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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标注册人为苹果公司,核定使用商品第9类,包括耳机,有效期限自2014年7月28日至2024年7月27日。
  被告人罗某洲、马某华分别系深圳市昇蓝电子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昇蓝公司”)和深圳市聆音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聆音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20年9月,罗某洲和马某华经密谋后,以各占50%股份的使用方式,使用昇蓝公司和聆音公司的场所、人员及生产设施,合作组装假冒苹果注册商标的蓝牙耳机并对外销售牟利。组装生产的蓝牙耳机成品没有商标标识,但与苹果手机配对时会出现“Airpods”或“AirpodsPro”的电子弹窗,有的客户购买耳机后另行印制苹果注册商标再交由聆音公司封装。马某华主要负责昇蓝公司与聆音公司的日常运营及管理,罗某洲兼职销售产品的业务员,被告人明某、向某均担任负责销售产品的业务员,被告人李某担任出纳兼品控,被告人王某汝担任会计,被告人吕某芳担任前台并负责部分跟单工作,被告人梁某意担任负责产品出入库登记的仓库管理员。
  2020年12月2日,侦查机关在昇蓝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吉祥社区岗贝工业区14号302抓获罗某洲、李某、王某汝、向某等人,并查获1900个疑似假冒二代苹果蓝牙耳机,6700个疑似假冒三代苹果蓝牙耳机(均无商标标识,但连接苹果手机后会显示“Airpods”或“AirpodsPro”标识的弹窗)及电脑主机、烙铁机、螺丝刀等物品。经权利人鉴别,上述查获的耳机均为侵犯苹果公司“Airpods”或“AirpodsPro”商标的产品。同日,侦查机关在聆音公司生产场地深圳市龙岗区彩云路16号中远洋工业园X栋抓获马某华、梁某意、吕某芳、明某等人,并查获1546个包装完整的疑似假冒苹果三代蓝牙耳机(有苹果商标,连接苹果手机后弹窗显示“AirpodsPro”)、319个未包装的疑似假冒苹果三代蓝牙耳机(有苹果商标,连接苹果手机后弹窗显示“AirpodsPro”)、5600个未包装的疑似假冒苹果三代蓝牙耳机(无苹果商标,连接后弹窗显示“AirpodsPro”)、100个苹果牌蓝牙耳机包装盒(盒上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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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标)、2163个未包装的疑似假冒苹果二代蓝牙耳机(有苹果商标,连接后弹窗显示“Airpods”)、100个完整包装的疑似假冒苹果二代蓝牙耳机(充电仓上有DESIGNEDBYAPPLEINCALIFORNIA商标,包装盒上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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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识,连接苹果手机后弹窗显示“Airpods”)及测试机、测试仪、电烙铁、原材料,电脑主机、单据、销售价格清单等物品。经权利人鉴别,上述查获的耳机均为假冒苹果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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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IGNEDBYAPPLEINCALIFORNIA”“AirPods”商标的产品。
  另,明某于2020年6至12月从昇蓝公司处取得组装好的蓝牙耳机后交给他人在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爱联社区XX房打包、封装并对外销售。2020年12月2日,侦查机关在上述XX房内查获200个疑似假冒苹果蓝牙二代耳机(有商标无包装,连接苹果手机后弹窗显示“Airpods”)、100个疑似假冒苹果蓝牙三代耳机(有商标无包装,连接苹果手机后弹窗显示“AirpodsPro”)、370个疑似假冒苹果蓝牙三代耳机(有商标有完整包装,连接苹果手机后弹窗显示“AirpodsPro”)。经权利人鉴别,上述产品均为假冒苹果公司注册商标的产品。
  经计核,马某华、罗某洲伙同向某、李某、王某汝、吕某芳、梁某意、明某于2020年9-11月销售涉案假冒蓝牙耳机金额计21965394.72元;侦查机关现场查获的涉案假冒蓝牙耳机价值计775650元(假冒苹果二代蓝牙耳机计9350个,按已销售平均价价格30元/个计算;假冒苹果三代蓝牙耳机计14635个,按已销售平均价价格36元/个计算)。
  原审判决认定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一、书证、物证
  包括侦查机关出具、调取或制作的到案经过、被告人身份信息、物证照片、辨认笔录、成品销售价格表、阿里巴巴网店截图、昇蓝公司2020年9-11月各部门效益表、昇蓝业务部销售明细表、搜查笔录、扣押笔录、商标注册证、情况说明、检查笔录、鉴定报告、未授权声明、笔记本、销货单、送货单等。销售明细表记载了明某、向某等作为业务员的销售业绩。
  二、证人证言
  1.证人刘某成(系广州北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员工)的证言,证实:该司受苹果公司委托调查发现龙岗区彩云一路X号X楼一个小型加工厂生产、销售假冒苹果蓝牙耳机的情况。
  2.证人刘某瑕的证言,证实:其于2016年5月入职昇蓝公司,2019年3月起负责采购。公司生产蓝牙耳机,老板是罗某洲和马某华,马某华于2020年9月加入公司负责管理,之后罗某洲几乎不来公司。
  3.证人魏某玲的证言,证实:其于2020年2月入职昇蓝公司,负责业务跟单。昇蓝公司只生产蓝牙耳机,都不带商标,生产出来后送到聆音公司统一出货。昇蓝公司与聆音公司在2020年9月合并,昇蓝公司负责生产,聆音公司负责保管和出货。聆音公司接单后交给马某华,马某华将单拿到昇蓝公司生产,不是定制的单马某华直接交给仓库出货,定制的单交给其跟进。
  4.证人王某雄的证言,证实:其于2020年10月20日入职昇蓝公司,担任计划员。公司生产A2、A3无线蓝牙耳机,没有苹果标签,但在连接手机时会出现“Airpods”或“AirpodsPro”商标。魏某玲和马某华的单都拿给其录入电脑再将数据打出来交给采购。公司生产蓝牙耳机后交给聆音公司包装。昇蓝老板是罗某洲和马某华,平时由马某华负责管理。
  5.证人罗某芳的证言,证实:其于2019年7月入职昇蓝公司,担任品质部组长,负责耳机测试。公司法定代表人罗某洲很少参与管理,另一负责人马某华负责管理。公司生产的A2、A3无线蓝牙耳机没有商标。
  6.证人袁某的证言,证实:其丈夫明某于2020年8月注册了深圳市XX实业科技有限公司并在阿里巴巴淘宝国际版上开了一个淘宝店铺,其负责运营并主要销售假冒的苹果牌蓝牙耳机。其淘宝店铺卖的耳机外观与正品一样,只是有些打苹果标识,有些没有。昇蓝公司将采购回来的外壳、电池板、芯片等组装成成品后在聆音公司包装。明某是昇蓝公司销售苹果业务员,其是从明某处进货,进货价是二代裸机29.2元,包装4元,打标1元;三代裸机36元,包装7元,打标1元。进货时与吕某芳、魏某玲对接。
  7.证人明某的证言,证实:其从2020年10月其帮堂哥明某发货,明某租用聆音公司场地做外贸销售耳机。其看到聆音公司在包装耳机,一种是苹果耳机,一种没有苹果标识。明某销售的是没有牌子的耳机。
  8.证人匡某华证言,证实:其丈夫肖某军于2020年5月在聆音公司承包了一条生产线,帮该公司组装蓝牙耳机赚取加工费,对方提供原材料,他们组装后交给对方收加工费。他们做的耳机和充电仓都没有标识,装好后给客户自己打标。开始只做耳机充电仓,2020年10月开始做耳机主机,加工费按整套收4元,只做苹果二代蓝牙耳机。
  9.证人王某意的证言,证实:其于2020年5月入职聆音公司,负责安装蓝牙耳机机板尾塞。公司老板是肖某军,公司生产的二代蓝牙耳机没有商标,但打开舱盖匹配苹果手机时会有显示“Airpods”的弹窗。
  10.证人陆某娣的证言,证实:其于2020年9月入职聆音公司,负责耳机配对工作。生产线老板是肖某军,财务是肖某军老婆匡某华。公司生产苹果二代蓝牙耳机,产品零件从昇蓝公司拿货。
  11.证人舒某梅的证言,证实:其于2020年9月入职昇蓝公司,任生产车间组长。昇蓝公司主要生产A2和A3蓝牙耳机,生产工序是其先向计划员王某雄领生产单(主要是A3),然后去仓库领材料发放给员工生产,之后进行测试。测试A2耳机时测试盒会显示“Airpods”,测试A3耳机时显示“AirpodsPro”。公司法定代表人是罗某洲,老板马某华负责全面工作。公司有两条生产线和一条副线,主线是组装成品,副线是加工线。公司生产的A3耳机表面没有商标。
  12.证人罗某保的证言,证实:其系昇蓝公司员工,负责用气枪吹走耳机半成品上的灰尘。公司生产二代和三代两种型号的蓝牙耳机。
  13.证人刘某刚的证言,证实:其于2020年4月入职昇蓝公司,任维修工程师。公司主要生产二代和三代蓝牙耳机,将买来的配件和元器件组装成成品。生产的耳机上没有商标,但打开耳机舱盖匹配苹果手机会有弹窗,二代耳机会出现“AirPods”,三代耳机会出现“AirPodsPro”。
  14.证人邹某华的证言,证实:其受明某夫妇雇佣,从2020年5月起,联系牟某靖等人租用龙岗区爱联B区XX房做耳机打包。明某派人将假冒苹果蓝牙耳机送到1101房(耳机上有苹果LOGO),他们在已有包装的基础上再套一个没有苹果标识的包装后用机器封膜,每个赚取0.5元包装费。有些没包装的和有苹果LOGO的包装盒,就要他们来包装,每个赚取1元包装费,包装好后再通知明某派人取货。
  15.证人肖某军的证言,证实:其于2020年5月前在聆音公司做管理,5月后向马某华承包一条生产线,马某华提供原材料,其找工人组装蓝牙耳机赚取组装费,每套4.5元。组装的是外观没有苹果标识的裸机,但连接手机时会有弹窗显示“Airpods”,这个弹窗应该是马某华买来组装耳机用的芯片里已经刷好的。车间还有一条检测线和包装线,都是马某华负责。聆音公司仓管是梁某意,前台叫吕某芳。其组装的原材料来自聆音公司和昇蓝公司,其发现耳机充电仓上有苹果品牌的标识,应该是马某华安排在外面打标的。
  16.证人时某林的证言,证明:于2020年8月入职聆音公司,负责包装蓝牙耳机。公司生产两种型号的苹果蓝牙耳机,都带有苹果商标。
  17.证人罗某林的证言,证实:其于2020年10月入职昇蓝公司,担任业务员。公司老板是罗某洲,平时管理是马某华。公司生产蓝牙耳机,三代耳机每套售价37元,二代32元。其带耳机样机到华强北档口推销,有客户下单就找业务跟单员魏某玲对接,把单交给她安排通过快递或货拉拉发给客户。一般先发货再收款,没有签订合同。其推销的蓝牙耳机没有商标,但连接苹果手机时会有弹窗,二代耳机连接时会出现“Airpods”,三代耳机连接时会出现“AirPodsPro”。
  18.证人喻某豪的证言,证实:其从2020年9月15日起和同学牟某靖一起给假冒苹果耳机打包,在爱联B区XX房工作,假冒耳机由外卖人员送来,有的已有包装(带苹果标识),他们在外面再套一个没有苹果标识的包装,然后用机器封膜。有的没有包装,但有包装盒,这些他们要包装。XX房共有四个人,包括其、牟某靖、龚某林、邹某华。其知道邹某华与明某公司对接,牟某靖说工资是明某发的。
  19.证人龚某林证言,证实:2020年6月邹某华让其过来打包。假冒苹果蓝牙耳机有的已包装好,带有苹果标识,有的没有包装好但有苹果标识,还有一些没有带苹果标识。产品打包好交给邹某华,工资由邹某华发放。
  20.证人宁某梅的证言,证实:其于2020年11月入职聆音公司,负责抽检组装好的蓝牙耳机。耳机虽然没有标识,但其知道是仿苹果二代和三代的耳机,因为检测耳机和苹果手机连接时会出现带“Airpods”或“AirPodsPro”标识的弹窗。聆音公司组装二代耳机生产,昇蓝公司组装三代耳机。
  21.证人李某蕊的证言,证实:其于2020年11月入职聆音公司,之前在昇蓝公司上班,负责测试蓝牙耳机是否通电。其听说两个公司是同一个。公司生产的蓝牙耳机有二代和三代两种型号。装耳机的纸盒子上带有苹果商标。公司生产的耳机都是假冒的。
  22.证人徐某锶的证言,证实:其于2020年11月入职聆音公司,负责测试蓝牙耳机是否通电。证言内容与李某蕊基本一致。
  23.证人李某华的证言,证实:其于2019年8月入职昇蓝公司,负责包装蓝牙耳机。工作由组长舒某梅安排。公司生产二代和三代两种型号的蓝牙耳机。生产的耳机表面及包装盒上有苹果商标,连接苹果手机时会出现带“Airpods”“AirPodsPro”的弹窗。
  24.证人陈某英的证言,证实:其于2020年9月入职昇蓝公司,负责产品包装。证言与李某华一致。
  25.证人卢某娟的证言,证实:其于2020年9月入职聆音公司,负责蓝牙耳机的品检。公司生产的蓝牙耳机表面没有商标,但连接苹果手机时会出现带“Airpods”“AirPodsPro”的弹窗。
  26.证人牟某靖的证言,证实:邹某华是其老板,负责接单、安排检测蓝牙耳机、打包及发放工资,其与喻某豪、龚某林负责检测耳机及打包。邹某华接亮蓝公司老板明某的苹果蓝牙耳机订单,他们拿到耳机后先用手机测试耳机能否连接,二代耳机在蓝牙连接窗口显示“Airpods”,三代耳机连接时显示“AirPodsPro”,然后放进耳塞充电盒内,充电盒外部印有“Airpods”或“AirPodsPro”,接着用印有苹果商标、“Airpods”或“AirPodsPro”的外包装盒包装好,再用一个没有图案的包装盒包装原有的包装盒。假冒苹果蓝牙耳机、耳机充电盒由明某提供,检测耳机的设备及外包装盒由邹某华提供。
  27.证人袁某的证言,证实:其于2020年10月入职其姐夫明某的公司,负责公司阿里巴巴国际站的客服。公司主要销售没有商标的产品,其销售的蓝牙耳机连接窗口不会显示“Airpods”或“AirPodsPro”标识。
  28.证人何某文的证言,证实:其做美团跑腿,2020年12月2日其在手机上接到一个从爱联B区XX楼送一批货到彩云一路XX工厂的单,订单显示是耳机,拿货时已包装好了。
  三、鉴定结论
  1.深圳市人民检察院出具的深检审意【2021】2号《技术审查意见书》,证实:(1)涉案蓝牙耳机在外观及配对、使用过程中的商标显示、使用方式均与苹果公司蓝牙耳机产品“Airpods”和“AirPodsPro”高度一致,在其软件系统中将“Airpods”“AirPodsPro”作为设备名称使用,与苹果公司注册商标相同,易于发生误认;(2)涉案蓝牙耳机盗用苹果公司私有的通信协议并将相应的软件烧录在耳机芯片中,显示了与苹果公司注册商标相同的“Airpods”“AirPodsPro”标识,动图使用与苹果公司蓝牙耳机注册商标的使用方式相同,涉案蓝牙耳机实现盗用的苹果公司私有通信协议的软件程序等完全不需要也基本没可能与苹果蓝牙耳机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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