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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人为获取商标权利人的奖金,教唆、引诱、指使他人制假,与制假者共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

————刘某某、黄某某假冒注册商标案

裁判规则

  (1)行为人为获....(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原判认定,“

  ”为华为技术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商标注册证为第4924862号,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光通讯设备、网络通讯设备等,注册有限期自2008年9月7日至2018年9月6日。

  “

  ”为思科技术公司的注册商标,商标注册证为第5605135号,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网络通讯设备、服务器等,注册有限期自2009年11月21日至2019年11月20日。

  2015年6月左右,被告人刘某为获取商标权利人的打假奖金,通过互联网认识被告人梁某,之后刘某与梁某通过qq、电话反复协商生产华为、思科光纤模块的事宜,并约定由梁某推荐的黄某某提供商标,梁某提供光纤模块,贴标后再将产品以单价62元销售给刘某。

  2015年8月初,被告人刘某指使郭某至被告人梁某处取样板进行确认,后刘某在未获得涉案注册商标权利人的生产授权下向梁某下订单,定制1800个华为光纤模块和1500个思科光纤模块,单价为62元。2015年8月6日,刘某向梁某转账支付了款项10,000元。2015年8月13日,刘某指使郭某以“刘工”名义至梁某位于深圳市光明区的住处监工,郭某在此址与梁某、黄某、黄某某一同贴标。2015年8月14日,梁某、黄某及黄某某将已贴标完工的假冒华为、思科光纤模块送至刘某指定的地点后刘某报警,随后公安机关在深圳市宝安区福永凤凰第四工业区将刘某、梁某、黄某抓获,并现场查获贴有华为商标的光纤模块1800个、贴有思科商标的光纤模块1500个及华为商标2924个、思科商标2250个。经鉴定,涉案贴有华为、思科商标的光纤模块均为假冒华为、思科注册商标的商品,价值3,928,500元。

  2015年8月20日,华为技术有限公司出具《关于对刘某的谅解书》,主要内容为刘某已取得华为技术有限公司的谅解,请求对刘某本次违法行为从轻处理。

  认定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

  一、物证:假冒华为和思科光纤模块照片、假冒的华为和思科商标标识;

  二、书证:

  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证实2015年8月14日,刘某主动向警方报警。

  2、身份证明材料、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说明、抓获经过、提取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授权委托书、商标注册证、鉴定书、价格证明、未授权证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情况说明、谅解书、华为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授权委托书(2015年8月1日,华为技术有限公司授权深圳市卓信知识产权咨询有限公司全权代理刑事打击深圳市某窝点涉嫌假冒华为光模块产品事宜)。

  三、证人证言:

  1、张某:系被告人黄某的舅舅,证实其在旭崇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任经理,公司主要生产机器电源线路板和其他线路板。

  2、黎某:系深圳市卓信知识产权咨询有限公司经理,证实刘某是其公司的兼职员工,公司没有授权或者授意刘某下订单订购华为和思科的假产品。

  四、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1、刘某:第一份笔录不承认有参与涉案行为,不是其下订单,是接到客户的举报后,与公安机关现场查获了假冒产品。

  第二份笔录开始承认其为领取打假奖金而在网上找到梁某,发给梁某一XXX为的标签,问可否贴这种标签,梁某说可以,下单后是梁某找人做的标签。下单的情况为华为商标的光纤模块1800个、思科商标的光纤模块1500个,约定两种产品都是62元/个。其下单委托梁某加工涉案的产品,没有获得授权,还向梁某支付了定金10,000元。其下订单后让其朋友郭某使用刘工的身份与梁某联系,并于2015年8月13日到加工点查看工作进度。后其指使郭某要求梁某送货到福永,郭某通知他们到达送货地点后,其就报警。

  辨认笔录辨认出郭某及其他两名被告人黄某、梁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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