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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行为人在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利用网络平台加工、销售农药的行为,检察机关应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依法惩处非法经营罪定行为

————谢某某等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非法经营案

裁判规则

  犯罪行为人在未取....(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谢某某等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非法经营案


  【关键词】

  生产 销售伪劣产品 非法经营 农药 全链条打击 社会治理

  【基本案情】

  2020年1月至2021年7月,被告人毛某某等人利用网络平台销售百草枯原液,销售金额分别为120万余元至15万余元不等。被告人谢某某、张某某在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从毛某某等人处购进百草枯原液,加工后冒充“敌草快”等除草剂农药销售,销售金额分别为54万余元、45万余元。2020年1月至2022年7月,被告人宋某某在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从谢某某、张某某处购进上述农药后向他人销售,销售金额为137万余元。上述被告人均明知百草枯在我国禁止销售和使用,宋某某等人明知上述农药中含有百草枯成分。经江苏省盐城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检测,涉案农药中均含有百草枯成分,不含敌草快或草铵膦成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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