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全文    标题或全文  |   精确查询    模糊查询
标题:
全文:
不利因素:
全部
案由:
全部
来源:
全部
刑罚:
全部
附带民事赔偿:
公诉机关:
全部
当事人:
搜索 清空
首页 > 裁判规则 > “两高”公报案例 > 正文

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给用户,属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行为

————郭某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

裁判规则

  行为人在无能力生....(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郭某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

  被告人:郭某某,男,28岁,江苏省江都市人,农民,住江都市锦西镇尤桥村。因本案,于1997年9月11日被逮捕。
  被告人郭某某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由江苏省江都市人民检察院向江都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江都市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査明:1996年上半年,被告人郭某某在无实际生产能力并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许可的情况下,租用江都市宜陵镇玉带村的部分房屋开办工厂,声称要制造生产电池的设备。7月15日,郭某某以玉带村开办的江都市光明蓄电池厂的名义,与江苏省句容市大禾电池有限公司签订了标的为20.6万元的R6型5号电池生产设备购销合同,并通过玉带村党支部书记兼光明蓄电池厂厂长王本朝,盖了光明蓄电池厂公章。此后,大禾电池有限公司汇入光明蓄电池厂账面的12.6万元预付货款,被郭某某冒充王本朝的签名取走。郭某某用其中的5万余元,先后从苏州光明电池配件厂、海安县电池机械厂、江都市第三化工厂等单位购得废旧的R6型5号电池生产设备,自己也生产了部分零配件,经刷新、拼装后,冒充合格产品销售给大禾电池有限公司14套。该设备经江都市技术监督局鉴定,不具备应有的使用性能,是不合格产品。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证人证言及工矿产品购销合同书、江都市技术监督局鉴定书等证据证实。
  江都市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在无能力生产成套电池设备的情况下,用5万余元购买废旧产品进行刷新、拼装,冒充合格产品销售给用户后实际得款12.6万元,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江都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据此,该院于1997年12月22日判决:
  被告人郭某某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2.6万元。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郭某某不服,以“系单位犯罪”、“应依照从旧兼从轻的原则,适用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决定
保存检索条件
X
添加标签:

给这组订阅条件设置标签名称,可以更加方便您管理和查看。

保存条件:
微信“扫一扫”
法信App“扫一扫”
操作提示
对不起,您未登录或没有权限,不能进行操作!
关联法条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