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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食品中违规掺入添加剂销售金额达5万元以上的行为,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扬州亿豪食品工业有限公司、陈某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

裁判规则

  食品生产者向食品....(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扬州亿豪食品工业有限公司、陈某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

  【案情】
  公诉机关: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单位:扬州亿豪食品工业有限公司。
  被告人:陈某某。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检察院指控,扬州亿豪食品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豪公司)系2001年10月24日注册成立的台资有限责任公司。2009年以来,亿豪公司在被告人陈某某的安排下,由同案人张慧(另案处理)负责购买辣椒红、日落黄、双乙酸钠、二氧化钛、滑石粉等添加剂,被告人陈某某提供产品配方并安排公司工人将上述添加剂添加至该公司所生产的组织蛋白、纤维蛋白、苏亚系列产品中,后将上述产品销往河南、安徽等地公司,销售金额计人民币838万余元。
  被告人陈某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提出异议,辩称亿豪公司生产的组织蛋白、纤维蛋白、苏亚等产品应当归类为膨化食品,而非豆制品(其他豆制品),在上述产品中添加的辣椒红、日落黄、双乙酸钠、二氧化钛、滑石粉等添加剂,都是食品级的添加剂,不存在有毒有害物质,故上述产品属于合格产品;其不明知国家禁止在上述产品中添加辣椒红、日落黄、双乙酸钠、二氧化钛、滑石粉等添加剂,无主观故意,其行为不是犯罪。被告人的辩护人除同意被告人陈某某的上述辩护意见外,还提出公诉机关指控亿豪公司所生产的涉案产品系不合格产品的证据不足,单位的行为不符合刑法关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特征,被告单位和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亿豪公司系2001年10月24日设立的台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220万美元,许可经营项目为豆类植物馅、植物性蛋白、淀粉的生产,豆类杂粮的加工整理,销售本公司自产产品。住所地为仪征市新集镇工业项目集中区,法定代表人涂春美(系被告人陈某某之妻)。被告人陈某某为亿豪公司总经理,全面负责公司管理,属于亿豪公司的实际经营人。亿豪公司成立后生产、经营活动合一,生产经营地点同住所地,并于2007年12月获得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的豆制品(其他豆制品)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亿豪公司成立后,在被告人陈某某指使、安排下,同案人张慧负责购买辣椒红、日落黄、双乙酸钠、二氧化钛、滑石粉等添加剂,被告人陈某某提供配方,并安排公司工人将辣椒红、日落黄、双乙酸钠、二氧化钛、滑石粉等添加剂添加到该公司所生产的组织蛋白、纤维蛋白、苏亚系列(公司内部称蛋白松系列)产品中,以提升产品色泽等外观,延长产品保质期,增加产品销量,获取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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