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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合同一方当事人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赔偿另一方的实际损失

————王某某诉河南正商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案

裁判规则

  房屋买卖合同的一....(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王某某申请再审称,请求:一、依法撤销本案一、二审判决,改判支持王某某的原审全部诉讼请求或将本案发回重审;二、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正商置业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一)正商置业公司故意隐瞒涉案房屋卫生间均没有做防水的事实,将有严重质量问题的房屋出售给王某某,其行为构成合同欺诈。(二)涉案房屋的修复造价鉴定意见存在严重的错误和遗漏,四间房间的踢脚线原为实木踢脚线,鉴定意见中按照塑料踢脚线计价;主卧更换的新浴缸造价3244.14元,与原主材品牌功能不符,要求更换为与原主材相同品牌的科勒牌冲浪按摩浴缸,市场价格15000元左右。新浴室柜造价2500元,原浴室柜同等档次的浴室柜市场价格在20000元左右;次卧卫生间浴室柜都应更换,无法保护性拆除;主卧卫生间是科勒牌智能马桶,市场价30000元,造价中故意遗漏。故,一、二审法院根据该鉴定意见作出的判决错误。(三)正商置业公司交付的房屋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导致王某某自2018年12月起至今无法正常居住产生实际损失,该合法诉求应当得到支持。
  正商置业公司辩称,(一)我公司收到王某某的报修后,积极对涉案房屋进行了检修,并与王某某协商了维修方案,双方系因对维修方案产生的争议,另外涉案房屋已于2016年1月1日办理了竣工备案,我公司不存在欺诈的情况。(二)原鉴定意见不存在错误和遗漏,系王某某超出了合理合法修复方案、维修造价之外的诉求。原修复方案的鉴定、修复方案造价鉴定的鉴定机构均系双方在法院通过摇号选定的有资质的鉴定机构,两个鉴定机构均在法院及本案当事人双方的见证下对涉案房屋进行了现场勘验,且在本案二审程序中,经王某某向法院申请,鉴定机构也出庭接受了法院及当事人的询问、提问。本案不存在《民事证据规定》第27条规定的需要重新鉴定的情形。(三)王某某主张的126000元损失没有事实依据。1.本案在一审中王某某并没有就其所主张的126000元提供任何证据。2.本案在二审中王某某提供了租赁合同及租金收据,但明显上述证据是为了主张租金损失与第三方伪造的证据。3.本案王某某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涉案房屋不能居住并实际产生了租金损失。
  王某某于2020年1月14日向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正商置业公司赔偿因涉案房屋卫生间未做防水造成的房屋修复造价损失550000元;2.正商置业公司赔偿因涉案房屋不能居住造成的损失126000元(自2018年12月1日起至2020年10月22日,每月6000元,计算21个月);3.诉讼费用由正商置业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7年9月22日,(出卖人)正商置业公司与(买受人)王某某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主要内容为:王某某购买正商置业公司开发的位于新郑市房屋一套,建筑面积为306.61平方米,总金额为2243554元,约定2017年7月22日支付现金793554元,2017年8月22日以贷款方式支付下余房款1450000元。涉案房屋为样板间。2017年7月22日,王某某向正商置业公司支付样板间装修费1104634元,正商置业公司出具收据。截止目前,王某某已付清全部房款。正商置业公司认可涉案房屋的5个卫生间没有做防水,双方均同意对涉案房屋因卫生间未做防水引起的房屋内部装修受损问题由鉴定机构出具修复方案。九州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接受一审法院委托于2020年6月25日出具《修复方案》、2020年7月3日出具《修复方案变更说明》,修复事项及范围为:(1)5个卫生间防水及装修;(2)3个卧室及书房室内全部墙体壁纸及部分过道墙体壁纸;(3)书房顶板石膏装饰;(4)餐厅存在色差的地砖;具体修复方案详见九州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出具的图表、图示。王某某支付鉴定费30000元。河南华豫正大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接受一审法院委托,对涉案房屋因未做防水造成受损的修复造价进行鉴定,作出豫华基鉴字[2020]第111号鉴定意见书,鉴定结果为162980.17元。王某某支付鉴定费15000元。
  一审法院认为:王某某与正商置业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按照合同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王某某购买的涉案房屋为样板房,王某某已支付样板间装修款1104634元,并已付清全部房款,正商置业公司出具收据并向王某某交付房屋,在交付房屋时即应当保证该样板房的装修质量合格。但是庭审中正商置业公司认可涉案房屋的所有地面、墙面等国家规定的项目未做防水处理,房屋质量存在问题,正商置业公司违反了合同约定,应当对上述违约行为给王某某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审理过程中,双方均同意对涉案房屋因卫生间未做防水引起的房屋内部装修受损问题由鉴定机构出具修复方案,并依据修复方案由鉴定机构作出房屋受损的修复造价费用,九州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出具的2020年6月25日《修复方案》和2020年7月3日《修复方案变更说明》,及河南华豫正大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作出的豫华基鉴字[2020]第111号鉴定意见书,均是双方在一审法院主持下共同选定鉴定机构,依照法定程序作出的鉴定,故上述修复方案、变更说明、鉴定意见书均予以采信。由此正商置业公司应向王某某赔偿涉案房屋因卫生间未做防水造成受损的修复费用162980.17元。王某某支付的修复方案鉴定费30000元、修复造价鉴定费15000元,正商置业公司应一并向王某某支付。
  关于赔偿因涉案房屋不能居住造成的损失126000元,一审法院认为庭审中正商置业公司认可王某某在2018年9月发现涉案房屋卫生间渗水,向正商置业公司反映,其就此进行过维修,但是房屋渗水、漏水影响王某某居住的损失其负有举证责任,截止目前王某某未就此项损失提交合法有效的证据,王某某应承担举证不力的法律后果,故王某某的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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