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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合同当事人对于赔偿损失问题未能达成一致的,法院不应当立即做出相关判决

————李某某诉程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裁判规则

  合同确认无效后,....(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抗诉认为,一、合同无效后双方应当互相返还并根据过错赔偿对方损失,原终审法院认为因涉案院落整体补偿问题无法确定程某某不宜腾退返还,混淆了不同性质的法律关系,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二、原终审法院判决将房屋无法评估的不利后果归李某某承担,对其明显不公,且判决结果将导致双方纠纷无法解决,与司法定纷止争的目标不符。
  李某某称,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判决程某某将北京市海淀区上庄镇皂甲屯村443号院落及房屋(以下简称涉案院落及房屋)腾空交还给李某某。事实与理由:既然法院判决双方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程某某就应该将房屋腾空交还。一、二审法院以双方无法就涉案院落价值鉴定标准达成一致意见,无法确定涉案院落内房屋的补偿价格驳回李某某诉讼请求是错误的。本案一审过程中李某某提出了鉴定申请,但因为程某某拒绝配合最终导致评估不能顺利完成,对此应由程某某承担责任而不是由李某某承担。李某某与程某某之间的矛盾已经无法调和才选择通过诉讼解决纠纷,但一、二审法院没有支持其诉讼请求。程某某购买李某某的房屋后一直用于出租,每年获利十多万元,早已将购买房屋的成本收回,现在将房屋返还给李某某对其没有任何经济损失。程某某陈述涉案房屋是其唯一住房并非事实,其在皂甲屯村还购买一处院落,并且其是北京市海淀区功德寺村的拆迁户,应该有安置房屋,具备腾退的条件。综上,恳请法院查明案件事实,支持李某某的诉讼请求。
  程某某辩称,同意二审判决,本案一审时虽然法院启动了评估鉴定程序,但是因为李某某不同意鉴定机构按照涉案房屋周边项目的区位补偿价作为标准进行评估,导致鉴定机构无法开展评估工作,不能作出鉴定意见的责任完全在李某某一方。李某某明知其所出售的房屋及宅基地属于我国法律禁止流转的范围,其在出售房屋多年后又以违法出售房屋为由主张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违反诚实信用原则,造成本次后果的过错较大。且李某某对涉案房屋的宅基地没有取得使用权,出售涉案房屋时也不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鉴于程某某一家在此房屋长期居住,且系唯一住房的实际情况,人民法院应当确定李某某在补偿程某某全部损失后,程某某才具有腾退义务。涉案房屋所在地区很快会纳入拆迁范围,李某某在巨大经济利益面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钻取法律的漏洞,其在没有支付相应代价的情形下无偿取得诉争房产及院落的请求不应得到支持。综上,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的抗诉理由不能成立,李某某的再审请求不能成立,请求维持二审判决。
  李某某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程某某将涉案院落及房屋腾空并完好返还给李某某;2.诉讼费、评估费等由程某某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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