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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认定以当事人提供高度盖然性证据为准

————张某1等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中心支公司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案

裁判规则

  负有举证证明责任....(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张某1等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中心支公司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案


  1.裁判书字号

  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2017)苏1202民初第1125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

  3.当事人

  原告:张某1、张某2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中心支公司

  【基本案情】

  1、张久兵以自身为被保险人投保短期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三份,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额分别为40万元、50万元、50万元,张久兵依约缴纳了保险费。2016年6月1日12时许,张久兵驾驶苏MA223G轿车,由北向南行驶至兴化市231省道99㏎+210M路段时,碰撞到停在道路西侧季跃飞驾驶的苏NAR133重型普通货车尾部,造成车辆受损,张久兵受伤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交通部门认定,张久兵负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保险受益人向保险公司报险并申请理赔,被告发出拒赔通知书,认为每位被保险人限投一份一年期综合意外险,多投无效。受益人张某1、张某2对拒赔通知不服遂诉来本院,要求被告理赔该两份保险的身故保险金100万元,其他受益人张可凡、王爱子、王桂年放弃受益权。被告在2017年4月12日第一次开庭审理时提出变更拒赔理由,认为案涉事故非意外事故,对三份保险合同均拒赔。原告据此变更诉讼请求为要求被告理赔意外身故保险金140万元。另,张久兵生前共投保14份保险(含案涉3份保险),到目前为止,受益人或继承人获得理赔的情况为:①利安人寿于2017年1月17日赔偿受益人张可凡保驾百万两全保险身故保险金100万元;②新华人寿赔偿受益人畅行无忧意外险身故保险金170万元、家庭意外险身故保险金20万元,合计190万元;③平安人寿于2016年8月25日赔偿受益人张可凡安行意外险身故保险金1696919.81元、百万任我行身故保险金200万元,合计3696919.81元;④华夏人寿赔偿受益人张可凡护身福两全保险身故保险金100万元。以上合计7596919.81元。

  2、张久兵生前身体状况:2009年5月5日,张久兵被诊断为原发性肝癌入住上海东方肝胆外科医院,5月20日出院,期间在全麻下行右肝肿瘤切除术,此后长期在兴化市人民医院癌症放化疗门诊进行抗乙肝病毒的慢性病治疗。

  3、张久兵生前债务情况:1、以张久兵为法定代表人的兴化市恒升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升公司)以自己的名义多次向多家银行借款高达1080万元,借款后均未偿还本金。另,张久兵于2014年期间为泰州市康全生物制品有限公司向江苏银行兴化支行的借款100万元提供反担保,为王其善向高恒其借款50万元提供连带担保责任,为泰州市金岳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向兴化苏南村镇银行借款280万元提供连带担保责任,前述借款经诉讼后由法院确认张久兵共应承担220万元左右的担保之债。以上借款及担保之债合计1316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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