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全文    标题或全文  |   精确查询    模糊查询
标题:
全文:
不利因素:
全部
案由:
全部
来源:
全部
刑罚:
全部
附带民事赔偿:
公诉机关:
全部
当事人:
搜索 清空
首页 > 裁判规则 > 指导性案例 > 正文

在保险事故相关事实能够通过相应证据被依法认定的情况下,保险人不能免除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

————蔡某某诉太平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案

裁判规则

  县级以上安监局的....(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蔡某某诉太平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原告蔡某某诉称:第三人承接重庆市忠县金鸡水库工程东干渠工程后于2019年2月21日向被告投保“太平盛世建筑工程团体意外伤害保险”,保险期间为2019年2月21日-2020年2月20日。原告蔡某某系第三人招用的农民工,在该公司承建的忠县金鸡水库工程东干渠工程项目从事挂网喷浆工作。2019年4月28日上午,原告蔡某某在该工程2号隧洞中挂网喷浆过程中,隧洞顶部突然塌方砸伤蔡某某腰部、胸部。事发后先在忠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后转入重庆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住院治疗。基于原告蔡某某申请,忠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9年11月20日认定蔡某某本次受伤为工伤。伤情稳定后经忠县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2020年5月18日作出初次鉴定结论为:伤残叁级,大部分生活自理障碍。该鉴定已经于2020年7月4日生效。就原告本次受伤保险理赔事宜,因各方协商未果,故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依约支付原告医疗保险金3万元、伤残保险金32万元;2、本案诉讼费及鉴定费由被告承担。
保存检索条件
X
添加标签:

给这组订阅条件设置标签名称,可以更加方便您管理和查看。

保存条件:
微信“扫一扫”
法信App“扫一扫”
操作提示
对不起,您未登录或没有权限,不能进行操作!
关联法条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