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全文    标题或全文  |   精确查询    模糊查询
标题:
全文:
不利因素:
全部
案由:
全部
来源:
全部
刑罚:
全部
附带民事赔偿:
公诉机关:
全部
当事人:
搜索 清空
首页 > 裁判规则 > 法院出版案例 > 正文

行为人主观有攀附知名商誉的不当意图,客观行为容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损害权利人合法权益的,构成不正当竞争

————天津市亨得利钟表眼镜有限公司诉成都华瑞亨得利钟表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裁判规则

  被诉侵权行为人主....(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天津亨得利公司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一审判决第三项、第五项,改判支持天津亨得利公司全部诉讼请求;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华瑞亨得利第一分公司承担。主要事实及理由:一审判决对“亨得利”标识是否构成未注册驰名商标及华瑞亨得利第一分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商标侵权进行论述,属于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1.商标专用权并非仅为独占性权利,亦可由多个主体共同享有,未注册商标权亦应如此。在案证据表明天津亨得利公司自始享有“亨得利”未注册商标权,原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早在1999年就已做出裁定,明确“亨得利”品牌是由全国众多“亨得利”企业共同创造的,应由“亨得利”企业共同注册、共同使用。截至目前,全国具有历史传承且仍在持续经营的“亨得利”企业现有十数家。上述企业在长达百年的商业运营和宣传中,对“亨得利”三字作为招牌的使用,不仅是企业字号的使用,同时也已实质构成服务标识的使用,二者是交叉重合的关系。“亨得利”早已作为未注册商标为多个权利主体长期使用。天津亨得利公司作为具有历史传承的“亨得利”企业,自始即取得作为“亨得利”商标的权利主体资格,只不过该权利主体资格并非为天津亨得利公司一家独享,而是应与所有“亨得利”历史传承企业或这些企业所能接受的新设立的企业共同享有。2.商标权既包括注册商标专用权,也应包括未注册商标权,“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力的未注册商标”亦应受到《商标法》的合理保护,华瑞亨得利第一分公司存在事实上的商标侵权行为,明显属于以复制的方式使用未注册驰名商标,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一审法院应对此予以审查。即便最终法院对“亨得利”为驰名商标不予认定,但天津亨得利公司作为“未注册商标权利人”也是客观存在的事实,“亨得利”商标起码也是包括天津亨得利公司在内的权利人共同“在先使用的、具有一定影响的”商标。3.华瑞亨得利第一分公司存在商标侵权的事实,因其商标侵权行为,应对天津亨得利公司予以赔偿,以达到遏制侵权,引导企业诚信经营的效果。
  华瑞亨得利第一分公司辩称,1.商标专用权系基于注册商标产生的权利,未经注册商标不享有商标专用权。天津亨得利公司并未成为亨得利商标的注册人,不享有商标专用权。2.商标专用权应为独占性权利。商标权人有权在其核定的商品和服务项目上使用其核准的注册商标。未经商标权人许可,任何人不得在同一种或类似的商品与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相近的商标,商标权即作为知识产权的一种具有独占排他使用的权利。3.基于商标法注册保护的原则,天津亨得利公司并未持有在有效期内的注册商标,其不享有未注册商标的商标权。4.未注册商标不受商标法保护。天津亨得利公司曲解商标法32条商标法的原则在于注册保护,该条的核心是保护在先利益和禁止恶意抢注,规范的是商标申请的行为,而非对于注册商标的保护。天津亨得利公司不享有有效的商标权,无权提出其对于商标权的保护,华瑞亨得利公司第一分公司不构成对其商标权的侵犯。
  华瑞亨得利第一分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驳回天津亨得利公司的诉讼请求;2.二审诉讼费用由天津亨得利公司承担。主要事实与理由:1.天津亨得利公司提交证据严重逾期,一审法院并未对其逾期举证行为进行处理,且使用该证据作为判决依据,证据规则适用错误,系违反法定程序的行为。2.一审法院法律适用错误。华瑞亨得利第一分公司为分公司,其性质决定分公司对于可能涉及商号、商标及不正当竞争的侵权纠纷,虽具有客观的诉讼地位,但无权调整商号权利。3.一审法院法律适用错误、事实认定错误。天津亨得利公司并未能举证华瑞亨得利第一分公司与天津亨得利公司在企业字号上构成混淆,一审法院仅以“亨得利”构成企业名称、“亨得利”字号具有一定影响和知名度,华瑞亨得利第一分公司行为未经天津亨得利公司授权三个理由,即认定华瑞亨得利第一分公司行为属于侵权,并未论述是否具有混淆之可能,即判定构成不正当竞争,系对“企业字号”之权利的扩大解释,属于法律适用错误。4.“亨得利”属于中华老字号,属于有一定限定范围的公共领域,全国范围内存在众多合法的“亨得利”企业,使用“亨得利”企业字号,与天津亨得利公司之授权并无必然关系。天津亨得利公司并非全国第一家使用“亨得利”字号的企业,其未详细举证企业改制过程中的企业名称关系,其不享有“亨得利”企业字号的独占权,无权禁止他人使用“亨得利”企业字号,亦无权以此索要经济损失及赔偿。华瑞亨得利第一分公司使用“亨得利”属于从公共领域中使用“亨得利”老字号,并非“擅自使用企业字号”。华瑞亨得利第一分公司使用“亨得利”作为企业字号,将其用作商业标识和对外展示且明确区别于天津亨得利公司使用的标识,华瑞亨得利第一分公司亦未单独使用“华瑞亨得利”的简称进行对外宣传,能够和天津亨得利公司显著地区分,不存在混淆的可能。5.诉争的企业字号为“亨得利”,天津亨得利公司的企业商号的知名度与本案无关。“亨得利”字号经久流传,富有历史底蕴,华瑞亨得利第一分公司的母公司作为全国“亨得利”企业之一,与全国其他“亨得利”钟表企业一道,共同创造和维护“亨得利”三字的知名度、美誉度,有必要将“亨得利”企业字号和天津亨得利公司的企业名称区分开来。华瑞亨得利第一分公司字号为“华瑞亨得利”,该名称前有明显的行政区划“成都”,能够明确区别于“天津”,加之,争议地为天津市,天津市普通民众有其长时间的交易习惯,能明确分辨,不至于产生混淆。据此,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对一审判决予以改判。
  天津亨得利公司辩称,一审判决对华瑞亨得利第一分公司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部分的论述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1.一审法院给予了双方充分的举证空间,并未偏袒任何一方。2.华瑞亨得利第一分公司的负责人为詹其芳,给其授权的香港亨得利公司的唯一股东为詹其华,双方系亲属关系。无论是华瑞亨得利第一分公司还是其总公司成都华瑞亨得利钟表有限公司,均是通过其家族成员在香港注册壳公司后,通过自我反授权的方式恶意进行注册、恶意混淆市场,以达到非法获利的目的。一审判决为维护市场公平、避免混淆误认,判令华瑞亨得利第一分公司变更企业名称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与华瑞亨得利第一分公司主张的在行政制度上作为分公司没有独立取名、更名的权利是两个程序,至于其是否更名以及如何变更名称,应由其与总公司依照法院判决自行处理。3.无论从企业名称、市场知名度、影响力等各方面因素,以及天津亨得利公司一审中提交的相关证据都能证明混淆的情况,一审判决对是否构成企业字号混淆进行了充分论述。4.中华老字号在特殊历史时期全部进行了名称变更,1980年改革开放后才逐步恢复,天津亨得利公司就是在变更名称基础上恢复设立的,天津亨得利公司是上海亨得利管理处开办的分号,符合老字号的认定条件。至于天津亨得利公司是不是大陆的第一家亨得利企业,与其是不是老字号并没有直接关系。5.华瑞亨得利第一分公司主张其使用“香港亨得利”来自于香港公司授权的说法,无法律依据。综上,华瑞亨得利第一分公司作为没有历史传承的钟表维修企业,其在与天津亨得利公司所处行政区域相同,且在仅百米之遥的店铺中使用近似的商业标识,已经明显造成了混淆及误认,对此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据了解,华瑞亨得利第一分公司现已经将其店铺门头名称改为西亨钟表店,该行为也证明了其对一审判决的认可。
  天津亨得利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华瑞亨得利第一分公司立即停止使用“亨得利”商标;2.判令华瑞亨得利第一分公司立即停止将“亨得利”作为企业字号使用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立即停止侵犯天津亨得利公司企业名称权、字号权及简称的行为,变更企业名称且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中不得包含“亨得利”字样;3.判令华瑞亨得利第一分公司在《天津日报》《人民法院报》刊登道歉声明,消除其侵权行为带来的不良影响;4.判令华瑞亨得利第一分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100000元;5.诉讼费用由华瑞亨得利第一分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
  一、与“亨得利”历史沿革、知名度有关的事实
  天津亨得利公司提交营业执照副本记载,名称:天津市亨得利钟表眼镜有限公司;成立日期:1980年1月1日;营业期限:1980年1月1日至长期;经营范围:钟表、眼镜及配件的批发兼零售、修理……;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滨江道145号。
  根据天津亨得利公司提交的自天津市档案馆复印的“天津市人民政府工商局企业登记证”“公私合营申请书”等材料记载:1921年1月,亨得利钟表眼镜分行经核准设立,所属行业“钟表眼镜业”,经营范围“钟表眼镜附属品(表带镜盒)钟表修理零售”,负责人“蒋永贵”,企业所在地“一区和平路一九四号”;1932年6月,亨得利钟表眼镜行经核准设立,所属行业“钟表眼镜业”,经营范围“钟表眼镜修理表带零售”,负责人“王行龙”,企业所在地为“一区和平路三六六号”。上述“公私合营申请书”载明:“具申请人蒋永贵等原出资开设亨得利分行经营钟表眼镜业务兹为接受社会主义改造,申请与中国百货公司公私合营……”
  1993年,国内贸易部向天津亨得利钟表眼镜商店颁发证书(证字0436号):“兹认证你单位为中华老字号特颁发此证书”。2009年6月16日,天津市商务委员会、天津市商业联合会文件《关于认定第一批“津门老字号”的通知》(津商务秩序【2009】9号)公布的“第一批津门老字号名单”中包括“天津市亨得利钟表眼镜有限公司”,字号为“亨得利”。2009年6月20日,天津市商务委员会、天津市商业联合会出具《认定证书》载明“天津市亨得利钟表眼镜有限公司:经审定,你单位申报的‘亨得利’品牌被认定为‘津门老字号’”。
  《中华老字号》〔中国版本图书馆CIP数据核字(96)第03932号〕中“亨通丰利的天津亨得利钟表店”一文有如下记载:“天津的‘亨得利’是在1920年由王光祖之子王行龙开办的,设在天津,即现在和平路142号美华利珠宝金店址……鼎盛时期全国竟有64家亨得利字号,从而为发展中国钟表行业奠定了基础”“改革开放以来,天津亨得利已发展成为天津亨得利钟表眼镜公司……该店以‘信誉第一、顾客第一、质量第一’为宗旨……加强售后维修服务,提高企业信誉,使天津亨得利在市场上立于不败之地”“该店现址在天津市和平区滨江道145号”。
  《天津老字号·中》〔中国版本图书馆CIP数据核字(2007)第178244号〕有如下记载:“天津亨得利是天津有名的老字号。过去人们买表、修表就认‘亨得利’,这正是近百年来亨得利几辈人培育创造的品牌价值的体现”“天津‘亨得利’……是天津规模最大、销量最多、知名度最高的钟表专业公司”“1956年公私合营,商业网点大调整,天津亨得利迁到滨江道145号。1979年5月1日即重新恢复‘天津亨得利钟表眼镜商店’这个老字号名称”。
  由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政府繁华地区综合管理办公署主编、天津大学出版社出版的《天津·金街》记载:“天津市亨得利钟表眼镜有限公司是著名的老字号,在天津可谓家喻户晓……1993年被国家商业部、内贸部命名为‘中华老字号’企业。”
  二、天津亨得利公司主张的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的事实
  根据天津亨得利公司提交的(2020)津和平证经字第958号公证书记载,2020年11月25日,天津亨得利公司向天津和平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公证。同日,该公证处公证人员房某1、刘某随同天津亨得利公司委托代理人何喜坤、万菁来到位于天津市和平区门口挂有“香港HONGKONG亨得利”“腕表维修养护中心”字样标牌的商铺。在公证人员房某1、刘某现场监督下,由何喜坤将其携带的手表交给该店铺工作人员维修,并通过手机微信支付的方式向其支付费用,该店铺工作人员将手表放于该店铺提供的塑料袋内交给何喜坤,并向何喜坤出具了《星POS收款凭证》1张、标有“香港亨得利(天津)名表维修中心”票据1张。万菁对该店铺的外观及店内相关情况进行拍照,共取得照片3张。公证员房某2上述塑料袋进行拍照,并将其封存后拍照,共取得照片3张,封存物品交由何喜坤、万菁保存。2020年11月26日,天津市和平公证处出具了(2020)津和平证经字第958号公证书对上述公证过程予以确认,拍摄照片附于公证书后。
  华瑞亨得利第一分公司经当庭检查,确认上述公证书所附封存物封存状况良好。拆封后,内有标识为“香港HONGKONG亨得利全国连锁品牌名表服务中心”的塑料袋1个。
  一审庭审中,天津亨得利公司主XXX瑞亨得利第一分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1.在企业名称中使用了“亨得利”字号;2.在店铺的牌匾、产品包装、票据使用了“亨得利”字号。同时,天津亨得利公司确认北京、上海具有历史传承关系的企业有权使用“亨得利”标识。
  天津亨得利公司主张维权合理开支为8840元,其提交了票面金额为2080元的公证费发票一张、票面金额为300元的档案查询费发票一张,委托代理合同(约定律师费7500元)一份、票面金额为7500元的律师费发票一张及中国工商银行电子回单一张(金额7500元、摘要为律师费)。
  三、其他有关事实
  华瑞亨得利第一分公司营业执照副本记载,名称:成都华瑞亨得利钟表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成立日期:2020年9月25日;营业期限:2020年9月25日起;负责人:詹其芳;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劝业场街道滨江道193号-8;经营范围为:一般项目、钟表销售。
保存检索条件
X
添加标签:

给这组订阅条件设置标签名称,可以更加方便您管理和查看。

保存条件:
微信“扫一扫”
法信App“扫一扫”
操作提示
对不起,您未登录或没有权限,不能进行操作!
关联法条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