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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山东金号家纺集团有限公司诉天津市西青区政霖食品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裁判规则

  销售侵犯注册商标....(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金号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政霖便利店赔偿金号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3万元;2.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政霖便利店负担。主要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判决的赔偿数额不能体现金号公司驰名商标的品牌价值及商标维权成本,一审法院也没有考虑政霖便利店的违法成本和实际获利能力。涉案商品为毛巾,属于日常生活易耗品。政霖便利店违法成本低,但获利大

  政霖便利店辩称:政霖便利店店铺小,销量小,原审法院判决的5000元赔偿数额过高。

  政霖便利店上诉请求:降低一审法院判决的政霖便利店赔偿金号公司的赔偿数额。主要事实和理由:第一,仅凭被诉侵权商品上的条形码、吊牌等存在的差异,不足以证明被诉侵权产品是假冒产品。第二,金号公司在政霖便利店内偷拍未经允许。第三,一审法院判决的赔偿数额过高。

  金号公司辩称:第一,金号公司取证符合法律规定。第二,政霖便利店销售了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金号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政霖便利店立即停止侵害金号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2.依法判令政霖便利店赔偿金号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300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政霖便利店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如下:1999年12月14日,山东省茌平县毛巾厂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核准注册第1343243号“

  ”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类别为第24类,包括毛巾、枕巾、浴巾、毛巾被。2018年9月21日该注册商标经商标局核准变更注册人名义为金号公司,核准续展注册有效期至2029年12月13日。

  2006年12月7日,山东金号织业有限公司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第3830070号“

  ”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类别为第24类,包括纺织品毛巾、纺织品餐巾、纺织品手帕、纺织品洗脸巾、毛巾被、浴巾、枕巾、地巾、床罩、枕套、床单、被罩、绣花枕套、家具遮盖物、纺织品遮帘、餐桌用布(纺织品)、纺织品座垫、纺织品垫、盖垫、纺织品家具垫。2018年9月21日经商标局核准变更注册人名义为金号公司,核准续展注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6日。

  2006年12月7日,山东金号织业有限公司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第3830071号“

  ”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类别为第24类,包括纺织品毛巾、纺织品餐巾、纺织品手帕、纺织品洗脸巾、毛巾被、浴巾、枕巾、地巾、床罩、枕套、床单、被罩、绣花枕套、家具遮盖物、纺织品遮帘、餐桌用布(纺织品)、纺织品座垫、纺织品垫、盖垫、纺织品家具垫。2018年9月21日该注册商标经商标局核准变更注册人名义为金号公司,核准续展注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6日。

  2020年11月9日,河南省原阳县公证处公证员与公证处工作人员以及申请人新乡市众意商标代理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贺某某杰来到位于天津市西青区工人一号路智达里小区3号楼底商的可孚食品便利店,由贺某某杰在该店通过支付宝支付(支付宝支付凭证显示购买时间为2020-11-099:53)购得“毛巾”1条,花费19元。该店铺悬挂有营业执照,名称显示为“天津市西青区政霖食品便利店”,经营者显示为任传岭。购买结束后,贺某某杰对“可孚食品便利店”门头进行了拍照,并将所购商品交由公证员带回公证处保管。2020年11月12日金号公司的品牌保护与售后服务人员对所购买的商品进行了现场勘验,上述行为均在公证员、公证处工作人员的面前进行,勘验结束后,公证员、公证处工作人员对勘验过的商品进行了拍照、包装及粘贴封条进行封存,并将封存后的商品交由申请人带回保管。2020年12月18日,河南省原阳县公证处出具(2020)豫新原证内民字第1017号公证书证实上述过程。庭审中,政霖便利店认可涉案被诉侵权产品系其销售。

  2020年11月12日,由鉴定人庄森签字、鉴定单位处加盖“山东金号家纺集团有限公司鉴定专用章”的产品鉴定报告载明,样品来源系公证购买,样品名称为毛巾,获取地点为天津市西青区工人一号路智达里小区3号楼底商可孚便利店,样品型号为S1206,规格为72×35cm,颜色(主色)为棕,鉴定项目为水洗牌及吊牌。鉴定结论为经鉴定以上购买产品非我公司及相关授权单位生产,系假冒我公司商标之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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