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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位侵权人主观上具有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共同故意,客观上共同实施了被诉侵权行为,损害结果具有同一性,构成共同侵权

————有限公司关口诉天津市蒙奇奇新天地咖啡有限公司、蒙奇奇品牌管理(天津)有限公司、蒙奇奇餐饮(天津)有限公司、东莞市谦晟玩具礼品有限公司、孙传某某、肖庆红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裁判规则

  多位侵权人以使用....(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有限公司关口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有限公司关口的全部诉讼请求。主要事实和理由:1.现有证据足以证明第672825号、第11427247号商标构成驰名商标。2.蒙奇奇咖啡公司、蒙奇奇品牌公司、蒙奇奇餐饮公司、孙传某某、肖庆红构成共同侵权,应承担连带责任。3.一审判决认定的赔偿数额过低,不足以弥补有限公司关口因侵权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4.蒙奇奇咖啡公司、蒙奇奇品牌公司、蒙奇奇餐饮公司、孙传某某、肖庆红的行为给有限公司关口造成了不良影响,应在《天津日报》上刊登声明,消除影响。

  蒙奇奇咖啡公司、蒙奇奇品牌公司、蒙奇奇餐饮公司、孙传某某辩称,蒙奇奇咖啡公司、蒙奇奇品牌公司、蒙奇奇餐饮公司未实施被诉侵权行为,孙传某某个人亦未实施相关侵权行为,有限公司关口主张的赔偿数额未提交相应证据证明,不应予以支持,其上诉理由不成立。

  谦晟公司辩称,被诉侵权玩偶并非谦晟公司生产,系案外人东莞市沃克塑胶玩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沃克玩具公司)生产且沃克玩具公司仍在销售,未侵犯第11427247号注册商标。有限公司关口未提交其在本案诉讼前使用涉案商标的证据,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蒙奇奇咖啡公司、蒙奇奇品牌公司、蒙奇奇餐饮公司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一审判决,将本案发回重审或改判驳回有限公司关口一审的全部诉讼请求;2.一、二审案件诉讼费用由有限公司关口负担。主要事实和理由:1.蒙奇奇咖啡公司、蒙奇奇品牌公司、蒙奇奇餐饮公司未侵犯有限公司关口第19031920号注册商标专用权,其使用的相关标识具有版权及商标权的权利基础,系合法使用。有限公司关口的涉案商标与蒙奇奇咖啡公司、蒙奇奇品牌公司、蒙奇奇餐饮公司使用的标识不构成相同或者近似,蒙奇奇咖啡公司、蒙奇奇品牌公司、蒙奇奇餐饮公司使用的图形商标与有限公司关口的图形商标在同一类别存在并授权核准注册,亦说明了两者既不相同也不近似。2.蒙奇奇咖啡公司、蒙奇奇品牌公司、蒙奇奇餐饮公司使用的标识与有限公司关口第19031845A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服务)项目不同,不构成商标侵权。一审法院作出的补正裁定违法,应予撤销。

  有限公司关口辩称,蒙奇奇咖啡公司、蒙奇奇品牌公司、蒙奇奇餐饮公司构成侵权,一审判决就该部分认定正确。

  谦晟公司辩称,被控侵权玩偶并非谦晟公司生产,系案外人沃克玩具公司生产且沃克玩具公司仍在销售,未侵犯第11427247号注册商标。

  孙传某某辩称,同意蒙奇奇咖啡公司、蒙奇奇品牌公司、蒙奇奇餐饮公司上诉意见。

  谦晟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将本案发回重审或改判驳回有限公司关口一审全部诉讼请求;2.一、二审案件诉讼费用由有限公司关口负担。主要事实和理由:1.被诉侵权玩偶并非谦晟公司生产,谦晟公司在一审中已核实涉案商品的条码、防伪标识等与商品来源相关内容,均与谦晟公司无关。2.被诉侵权玩偶系案外人沃克玩具公司生产,且经案外人授权并有授权书、专利证书、著作权证书等证据佐证,与谦晟公司无关。

  有限公司关口辩称,被诉侵权玩偶系谦晟公司生产销售,一审判决就该部分认定正确。

  蒙奇奇咖啡公司、蒙奇奇品牌公司、蒙奇奇餐饮公司、孙传某某辩称,认可谦晟公司的上诉理由。

  肖庆红针对有限公司关口、蒙奇奇咖啡公司、蒙奇奇品牌公司、蒙奇奇餐饮公司、谦晟公司的上诉统一辩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维持一审判决。

  有限公司关口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蒙奇奇咖啡公司、蒙奇奇品牌公司、蒙奇奇餐饮公司、孙传某某、肖庆红立即停止对有限公司关口享有的在先商标权的侵害,停止销售并销毁侵权产品,停止提供侵权服务,关闭侵权咖啡门店,注销侵权网站×××.cn,注销侵权应用程序App“蒙奇奇咖啡”;2.判令谦晟公司立即停止对有限公司关口享有的在先商标权的侵害,停止生产、销售、运输侵权产品;3.认定第672825号注册商标和第11427247号注册商标在第28类玩具娃娃上为驰名商标;4.判令蒙奇奇咖啡公司、蒙奇奇品牌公司、蒙奇奇餐饮公司、谦晟公司、孙传某某、肖庆红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5.判令蒙奇奇咖啡公司、蒙奇奇品牌公司、蒙奇奇餐饮公司、谦晟公司、孙传某某、肖庆红在《天津日报》除中缝以外的版面上刊登声明,消除影响;6.判令蒙奇奇咖啡公司、蒙奇奇品牌公司、蒙奇奇餐饮公司、谦晟公司、孙传某某、肖庆红共同赔偿有限公司关口经济损失300万元;7.本案诉讼费用由蒙奇奇咖啡公司、蒙奇奇品牌公司、蒙奇奇餐饮公司、谦晟公司、孙传某某、肖庆红共同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

  一、与涉案注册商标的权属及有效性相关的事实

  2017年3月7日,有限公司关口经核准注册第19031920号图形商标(详见一审判决书附表1),该商标核定使用商品/服务项目为第43类:流动饮食供应;茶馆;备办宴席;养老院;咖啡馆;自助餐厅;餐厅;旅游房屋出租;饭店;日间托儿所(看孩子);餐馆;自助餐馆;快餐馆;动物寄养;酒吧服务;出租椅子、桌子、桌XXX玻璃器皿;烹饪设备出租,有效期至2027年3月6日。

  2014年2月7日,有限公司关口经核准注册第11427247号图形商标(详见一审判决书附表1),该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8类:玩具娃娃;填充动物(玩具);游戏器具;纸牌;体育活动用球;锻炼身体器械;体育活动器械;塑料跑道;竞技手套;圣诞树用装饰品(照明用物品和糖果除外);钓鱼用具;拉拉队用指挥棒;玩具娃娃支架(让玩具娃娃站立展示的玩具娃娃附件);射箭用器具,有效期至2024年2月6日。

  2017年5月21日,有限公司关口经核准注册第19031845A号“monchhichi”文字商标(详见一审判决书附表1),该商标核定使用商品/服务项目为第43类:养老院;旅游房屋出租;日间托儿所(看孩子);动物寄养;出租椅子、桌子、桌XXX玻璃器皿;烹饪设备出租,有效期至2027年5月20日。

  2004年1月7日,有限公司关口经核准注册第672825号“monchhichi”文字商标(详见判决书附表1),该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8类:玩具娃娃;填充动物(玩具);有效期经续展至2024年1月6日。

  二、与有限公司关口据以主张不正当竞争的权利基础相关的事实

  2012年5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版权局对涉案美术作品《戴围兜的Monchhichi立体美术作品》(详见判决书附图1)进行著作权登记,登记号为国作登字-2012-F-00059090。登记显示涉案作品由有限公司关口于1974年7月12日创作完成,并于1974年9月15日在日本大阪首次发表,有限公司关口以法人作品著作权人身份依法享有著作权。

  2012年5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版权局对涉案美术作品《Monchhichi立体美术作品》(详见判决书附图2)进行著作权登记,登记号为国作登字-2012-F-00059091。登记显示涉案作品由有限公司关口于1974年7月12日创作完成,并于1974年9月15日在日本大阪首次发表,有限公司关口以法人作品著作权人身份依法享有著作权。

  2012年5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版权局对涉案美术作品《Monchhichi图画美术作品》(详见判决书附图3)进行著作权登记,登记号为国作登字-2012-F-00059092。登记显示涉案作品由有限公司关口于1974年7月12日创作完成,并于1974年9月15日在日本大阪首次发表,有限公司关口以法人作品著作权人身份依法享有著作权。

  2012年5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版权局对涉案美术作品《Monchhichi脸图形平面美术作品》(详见判决书附图4)进行著作权登记,登记号为国作登字-2012-F-00059093。登记显示涉案作品由有限公司关口于1999年3月15日创作完成,并于1999年5月20日在日本大阪首次发表,有限公司关口以法人作品著作权人身份依法享有著作权。

  有限公司关口明确其据以主张不正当竞争的权利基础为蒙奇奇玩偶的名称和形象,其中蒙奇奇玩偶的英文名称为monchhichi,中文名称为蒙奇奇;蒙奇奇玩偶的形象为上述著作权登记证书中的形象。

  三、与涉案注册商标及有限公司关口商品知名度相关的事实

  有限公司关口为证明涉案商标的知名度,提交了其在中国境内通过杂志、报纸和网站等媒体进行宣传报道的证据。上述证据显示有限公司关口进行宣传的媒体包括《上海英文星报》《青年报》《梅龙镇广场刊物》《新闻午报》《大上海时代广场》《都市精粹》《酷棒生活手册》《ShanghaiWalker》《时尚桔子》《希望》《虹》《婚典》《大众皆喜》《今日风采》《上海热线生活》《新居室》《拾壹路》(长宁社区)《海派》《上海壹周》《今日早报》《国贸商城》《今日早报》《名品》《北京青年报》《婴儿准妈妈》《瑞丽服饰美容》《新闻晨报》《伊春诱惑》《Q街》《美祺》《精品购物指南》《长江网》《上海新闻》《山东新闻网》《MyOnlylady》《时尚网》《解放日报》电子版等。上述证据显示的宣传报道的时间为2005年至2009年。

  有限公司关口提交了国家图书馆出具的检索报告,用以证明有限公司关口在中国境内进行宣传的情况。该检索报告显示的检索日期为2012年12月3日,落款时间为2013年1月5日,未加盖国家图书馆的印章。该检索报告所显示的检索内容均为2012年之前的宣传情况。

  有限公司关口提交了在中国境内进行宣传推广活动的证据,上述证据显示相关活动的时间为2006年至2008年。

  有限公司关口提交了玩偶产品销售量和销售额统计表,该统计表显示的销售期间为2004年至2012年,未显示销售区域。该统计表未显示制作单位,亦未加盖制作单位公章。

  四、与被诉侵权行为相关的事实。

  2017年4月19日,有限公司关口的委托代理人赵立峰同北京市东方公证处的公证人员来到天津市和平区××广场××层标识有“moncafeCHHICHI”的场所。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赵立峰在该场所进行了消费,取得玩偶5个(4款)、马克杯2个、餐具1套、纸袋3个、纸杯及杯托1套、塑料杯1个、包装盒1个、纸巾若干、蒙奇奇咖啡结账单3张、银联POS签购单2张、天津市国家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25张。赵立峰使用经公证人员检查清洁的照相设备对该经营场所进行拍照,公证处对取得的物品进行封存并交有限公司关口保存。公证处出具了(2017)京东方内民证字第07052号公证书。经比对,上述经营场所及公证取得的马克杯、纸袋、纸杯、塑料杯、包装盒等物品上使用了与涉案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详见判决书附表2)。公证取得的玩偶标签上标注“制造商:东莞市谦晟塑胶模具有限公司;地址:东莞市东城区××路××号××;品牌商:蒙奇奇品牌管理(天津)有限公司”等内容。公证取得的玩偶的衣物、标签及防伪标识上使用了与涉案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详见判决书附表2)。

  2017年4月19日,有限公司关口申请北京市东方公证处对通过手机浏览微信公众号“蒙奇奇咖啡”的过程进行了公证,公证处出具了(2017)京东方内民证字第07053号公证书。根据公证书显示,微信公众号“蒙奇奇咖啡”的账号主体为蒙奇奇餐饮公司,功能介绍载明“蒙奇奇(monchhichi)咖啡官方公众号,蒙奇奇首次品牌跨界,公仔饰品与饮品的综合感官消费体验,带您享受蒙奇奇的幸福味道”。该微信公众号在文章《【蒙奇奇咖啡】214一起来吃奇奇君》中对“monchhichicafe蒙奇奇咖啡主题餐厅”进行了宣传推广,该文章载明“monchhichicafe蒙奇奇咖啡主题餐厅;地址:××道××号××广场××,并使用了与涉案商标构成相同或近似的标识(详见判决书附表3)。

  2017年5月11日,有限公司关口申请北京市东方公证处对通过计算机浏览网址为×××.cn的网站的过程进行了公证,公证处出具了(2017)京东方内民证字第08053号公证书。根据公证书显示,该网站首页上方显示“蒙奇奇”;在关于我们部分载明“蒙奇奇是两只代表‘爱情’‘幸福’和‘幸运’的小猴子,在全球超过30个国家都拥有支持者。有一个传说,送一只蒙奇奇给心仪的对方,就预祝了两个人一辈子的幸福和幸运。这两只小猴子以独特的外形、时尚可爱的设计,征服了热爱生活的时尚者。而蒙奇奇形象延伸产品也迅速成为极受欢迎的超人气单品,众多明星也纷纷加入到蒙奇奇家族中来。蒙奇奇品牌公司是大陆区域唯一一家拥有蒙奇奇系列产品运营权的公司,能为客户提供蒙奇奇品牌全方位合作的品牌管理机构。全资控股的天津市蒙奇奇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蒙奇奇商贸公司)在国内已成立多家连锁加盟店,分布天津、河北、辽宁、山东、四川、重庆、湖南、湖北、云南、内蒙、广东、新疆、海南等城市,店铺分布在大型知名商场。蒙奇奇主流产品为毛绒玩具及饰品类,公司将致力于发展更多系列产品如实用性更强的蒙家家系列,同时旗下蒙奇奇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备受瞩目的蒙奇奇咖啡、水吧等项目也将于2016年开始招商”;在联系我们部分载明“中国地区总代理:蒙奇奇品牌管理(天津)有限公司”;在奇奇餐饮部分对名称为“monchhichicafe蒙奇奇咖啡”,地址为“××道××号××广场××的咖啡店进行了宣传;在加盟招商部分介绍了其加盟优势、可靠地系统扶持和体贴的日常辅助等内容。该网站对玩偶进行了展示销售,并使用了与涉案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详见判决书附表4),其中涉及对“monchhichicafe蒙奇奇咖啡”进行宣传的部分也使用了与涉案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详见判决书附表4)。

  公证取证的位于天津市和平区××广场××层标有“moncafeCHHICHI”的咖啡店由蒙奇奇咖啡公司经营;微信公众号“蒙奇奇咖啡”的账号主体为蒙奇奇餐饮公司;网址为×××.cn的网站由蒙奇奇品牌公司运营。

  五、与本案有关的其他事实。

  蒙奇奇咖啡公司成立于2016年5月17日,经营范围为餐饮服务;企业管理;室内儿童游艺;企业营销策划、广告业务、展览展示服务;图文设计、制作;计算机软件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服务;网页设计、制作;批发和零售业;股东为孙传某某、肖庆红、天津晟兴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天津津门投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孙传某某。

  蒙奇奇品牌公司成立于2015年9月29日,经营范围为企业管理;企业营销策划;从事广告业务;展览展示;计算机图文设计;计算机软件开发;网页设计;玩具、饰品、服装、箱包、日用百货、文具、家用电器、图书(取得经营许可后方可经营)批发兼零售及网上销售(不得从事增值电信、金融业务),股东为孙传某某、肖庆红,法定代表人为孙传某某。

  蒙奇奇餐饮公司成立于2016年3月17日,经营范围为餐饮服务(取得经营许可后方可经营);餐饮企业管理;食品销售(取得经营许可后方可经营);市场营销策划;从事广告业务;展览展示;计算机图文设计;软件开发;网页设计;玩具、饰品、服装、箱包、日用百货、文具、家用电器、图书(取得经营许可后方可经营)批发兼零售及网上销售(不得从事增值电信、金融业务);以下限分支机构经营:室内儿童游艺,股东为孙传某某、肖庆红,法定代表人为孙传某某。

  谦晟公司成立于2010年11月30日,经营范围为加工、产销:塑胶模具、塑胶制品、塑胶玩具、电子产品、日用品。

  沃克玩具公司于2010年2月2日成立,经营范围为产销:塑胶玩具、电子元件、电子器件,法定代表人为范武光。

  2017年2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版权局对孙传某某申请的作品名称为蒙奇奇的美术作品(详见判决书附图5)进行著作权登记,登记号为国作登字-2017-F-00255294。登记显示该作品作者和著作权人均为孙传某某,作品创作完成时间为2012年2月18日,首次发表时间为2016年8月20日。

  2017年2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版权局对孙传某某申请的作品名称为蒙奇奇咖啡的美术作品(详见判决书附图6)进行著作权登记,登记号为国作登字-2017-F-00255295。登记显示该作品作者和著作权人均为孙传某某,作品创作完成时间为2012年2月18日,首次发表时间为2016年8月20日。

  2013年3月14日,肖庆红经核准注册第10377464号“Monchhichi”商标(详见判决书附表5),该商标核定使用商品/服务项目为第43类:自助餐厅;饭店;快餐馆;汽车旅馆;住所(旅馆、供膳寄宿处);旅馆预定;茶馆;备办宴席;鸡尾酒会服务;餐厅;有效期至2023年3月13日。

  一审庭审中,肖庆红明确表示其未授权蒙奇奇咖啡公司、蒙奇奇餐饮公司、蒙奇奇品牌公司使用第10377464号商标。

  2013年3月14日,肖庆红经核准注册第10377463号图形商标(详见判决书附表5),该商标核定使用商品/服务项目为第43类:备办宴席;餐厅;茶馆;饭店;鸡尾酒会服务;快餐馆;旅馆预定;汽车旅馆;住所(旅馆、供膳寄宿处);自助餐厅;有效期至2023年3月13日。

  2018年3月21日,孙传某某经核准注册第23337585号图形商标(详见判决书附表5),该商标核定使用商品/服务项目为第28类:玩具娃娃衣;玩具;纸牌;体育活动用球;钓鱼用具;圣诞树用装饰品(照明用物品和糖果除外);游戏器具;游戏机;锻炼身体器械;游泳圈;有效期至2028年3月20日。

  2018年2月21日,蒙奇奇商贸公司经核准注册第22833401号图形商标(详见判决书附表5),该商标核定使用商品/服务项目为第43类:咖啡馆;餐厅;旅馆预定;酒吧服务;汽车旅馆;提供野营场地设施;养老院;日间托儿所(看孩子);动物寄养;烹饪设备出租;有效期至2028年2月20日。

  此外,蒙奇奇咖啡公司等还提出有限公司关口之外的其他主体注册了除上述商标之外的与涉案商标标识相同或近似的其他商标,但该其他部分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服务项目均非第28类和第43类。

  蒙奇奇咖啡公司、蒙奇奇品牌公司主张被诉侵权玩偶来源于沃克玩具公司,并提交了沃克玩具公司向蒙奇奇品牌公司出具的授权书,该授权书载明:沃克玩具公司特授权蒙奇奇品牌公司为毛绒玩具系列产品的特许经销商,负责授权销售区域内的一切销售和售后的服务工作。授权期限自2016年7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

  对于被诉侵权玩偶的标签上标注的生产厂家为谦晟公司,蒙奇奇餐饮公司表示其曾与谦晟公司进行磋商,但双方并未谈成合作,由于对标识制作的沟通上存在问题,错误标注了谦晟公司。

  本案审理过程中,蒙奇奇咖啡公司向一审法院申请调取第7016164号商标档案,以确定该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服务项目及商标状态,并提交了该商标的基本信息。上述信息显示该商标为“蒙奇奇monkiki”文字商标(详见判决书附表5),注册人为义乌市贝贝玩具有限公司,核定使用的商品/服务项目为第28类:长毛绒玩具;锻炼身体器械;滑板;竞技手套;棋;圣诞树装饰品(灯饰和糖果除外);玩具娃娃;玩具娃娃床;玩具娃娃衣;运动球类;有效期自2013年5月28日至2023年5月27日。

  一审法院认为,有限公司关口是在日本注册的公司,本案为涉外民事案件,应当首先确定准据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条规定,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归属和内容,以及侵权责任均适用被请求保护地法律,故本案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涉案第672825号、第11427247号商标是否应认定为驰名商标;二、蒙奇奇咖啡公司、蒙奇奇品牌公司、蒙奇奇餐饮公司、谦晟公司、孙传某某、肖庆红是否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三、如蒙奇奇咖啡公司、蒙奇奇品牌公司、蒙奇奇餐饮公司、谦晟公司、孙传某某、肖庆红构成侵权,侵权责任如何确定。

  对此,一审法院分析如下:

  一、关于第672825号、第11427247号商标是否应认定为驰名商标。

  (一)关于是否具有认定驰名商标的必要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持有人认为其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请求驰名商标保护。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在下列民事纠纷案件中,当事人以商标驰名作为事实根据,人民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认为确有必要的,对所涉商标是否驰名作出认定:(一)以违反商标法十三条的规定为由,提起的侵犯商标权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类似商品是指在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者相关公众一般认为其存在特定联系、容易造成混淆的商品。类似服务,是指在服务的目的、内容、方式、对象等方面相同,或者相关公众一般认为存在特定联系、容易造成混淆的服务。商品与服务类似,是指商品和服务之间存在特定联系,容易使相关公众混淆。

  本案中,第672825号和第11427247号注册商标核定的商品为玩具娃娃等,该商品类别与涉案咖啡店的经营服务之间在服务内容和服务对象等方面均不相同,二者不存在特定联系,不会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故二者属于不相同也不类似的商品、服务。故为解决与涉案咖啡店的经营服务相关的争议,有必要对上述商标是否构成驰名商标作出判断。

  (二)第672825号、第11427247号商标是否属于驰名商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四条规定,驰名商标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作为处理涉及商标案件需要认定的事实进行认定。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一)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二)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三)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四)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五)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在商标民事、行政案件审理过程中,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十三条规定主张权利的,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人民法院根据审理案件的需要,可以对商标驰名情况作出认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人民法院认定商标是否驰名,应当以证明其驰名的事实为依据,综合考虑商标法十四条规定的各项因素,但是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无需考虑该条规定的全部因素即足以认定商标驰名的情形除外。

  本案中,有限公司关口提供的与第672825号、第11427247号商标的知名度、商标使用情况、商标宣传情况等相关的证据显示的均为2012年之前的内容,有限公司关口未能提供2012年之后与第672825号、第11427247号商标的知名度、商标使用情况和商标宣传情况等相关的证据。故本案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被诉侵权行为发生时上述商标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

  综上,第672825号、第11427247号商标不构成驰名商标,有限公司关口要求认定上述商标为驰名商标的主张不能成立,对上述商标不能进行跨类保护。

  二、关于蒙奇奇咖啡公司、蒙奇奇品牌公司、蒙奇奇餐饮公司、谦晟公司、孙传某某、肖庆红是否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

  有限公司关口主张蒙奇奇咖啡公司、蒙奇奇品牌公司、蒙奇奇餐饮公司、谦晟公司、孙传某某、肖庆红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一审法院对此分别论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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