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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人对租赁物享有的经依法登记的所有权,可以对抗此后向承租人租赁融资租赁财产并实际占有的善意承租人

————四川瑞都石油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诉华融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

裁判规则

  出租人对租赁物享....(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瑞都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判,改判支持其一审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原判事实认定、适用法律错误,瑞都公司享有足以排除执行的民事权益。一、原判认为在科瑞机械公司清偿《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所有债务前全部租赁物的所有权始终属于华融公司,华融公司进行了动产权属统一登记-初始登记,因此案涉租赁物依法属华融公司所有,存在错误。首先,瑞都公司与科瑞机械公司签订合同时,案涉设备由科瑞机械公司合法占有,生产厂家为科瑞机械公司全资控股的山东恒业石油新技术应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恒业公司),瑞都公司完全有理由相信科瑞机械公司有权出租案涉设备;动产所有权以占有为公示要件,而案涉设备在没有悬挂号牌的情况下,瑞都公司依据占有公示要件判断科瑞机械公司对设备享有处分权完全合法、合理。其次,虽然华融公司就《融资租赁合同》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进行了动产权属统一登记,但该登记行为并不是法律明确规定的能够引起物权变动的行为,且瑞都公司对科瑞机械公司与华融公司之间的关系毫不知情,只能依据设备权利外观判断处分权归属;在对案涉设备产生合理信赖并已经支付对价的情况下,瑞都公司有权继续使用案涉设备。再次,即使(2020)浙01民初140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华融公司在科瑞公司未偿还判决所列债务的前提下对设备有所有权”,其生效时间亦在瑞都公司同科瑞机械公司签订租赁合同之后,不能据此否定《设备租赁合同》的效力,更不能据此排除瑞都公司承租、使用设备的权利。二、瑞都公司系根据科瑞机械公司的指示向其全资控股子公司山东恒业公司转账,虽无转账备注,但不能据此否定所转款项为租赁款。瑞都公司根据科瑞机械公司的指示向山东恒业公司支付租赁款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向第三人履行”情形。三、瑞都公司于2020年2月20日就案涉设备与科瑞机械公司签订《设备租赁合同》,租期5年,至2025年2月19日止,瑞都公司已支付租金至2023年2月19日,租期尚未届满,瑞都公司承租权利应受法律保护。四、法院查封《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案涉设备在《设备租赁合同》签订之后,不能阻碍瑞都公司继续行使承租权利。

  华融公司答辩称,一、华融公司作为所有权人有权处置案涉设备,瑞都公司作为所谓承租人无权对抗该处置行为,且租赁合同关系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根据(2020)浙01民初1402号判决,华融公司依据《融资租赁合同》及其附件向科瑞机械公司支付价款之日即2018年5月7日起,享有包括案涉设备在内该批租赁物的所有权,并出租给科瑞机械公司,同时依法办理了登记手续。瑞都公司与科瑞机械公司签订的所谓《设备租赁合同》在2020年2月20日,即便该合同真实有效,其作为次承租人与华融公司未建立任何租赁关系,租赁合同不能约束华融公司。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瑞都公司因华融公司取回案涉设备权益受损,只能向科瑞机械公司主张违约责任。华融公司作为所有权人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瑞都公司无权对抗。租赁合同关系不属于转让法律关系,租赁权不属于物权,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无论瑞都公司是否善意及实际占有案涉设备、支付租金,都无法产生物权变动效果,不得对抗法院强制执行。二、瑞都公司与科瑞机械公司具有实质上关联关系,存在明知华融公司与科瑞机械公司融资租赁关系恶意串通虚构租赁关系对抗执行的嫌疑。根据公开资料,瑞都公司大股东山东科瑞油田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科瑞机械公司的关联企业存在任职上多处竞合,瑞都公司的大股东山东科瑞油田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瑞都公司的间接股东黄咏红亦系被执行人科瑞机械公司及科瑞石油公司的实际控股股东山东科瑞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股东、副董事长、副总裁;瑞都公司的间接股东夏同民系山东科瑞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联合创始人、副董事长、党委副书记、监事会主席;瑞都公司的间接股东王海涛系山东科瑞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总裁、轮值CEO。瑞都公司实际工作人员也多是科瑞系公司员工,科瑞集团公司官方网站及宣传资料上都将瑞都公司作为其油服板块“一个中心、四个基地”中的成都基地。瑞都公司产品服务与科瑞集团体系存在系统化隶属关系。瑞都公司东营分公司的注册地址与山东科瑞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科瑞石油公司的注册地址一致,均为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南二路233号。瑞都公司与科瑞机械公司存在实质关联关系,人员混同,实际上就是科瑞集团在油服板块的经营单元。瑞都公司声称签订《设备租赁合同》过程中系善意相对人,缺乏基本说服力。三、《设备租赁合同》漏洞百出,存在合同倒签、虚构事实嫌疑。其一,山东恒业公司经营范围为“修井、酸化压裂、连续油管作业及技术服务;使用机械设备租赁”等,不包含压裂设备、混砂车生产销售,事实上该批设备非其生产。科瑞机械公司经营范围则明确包括“油井专用设备及工具、矿山机械设备及工具的生产销售”、“石油专用汽车的研发、生产、销售”。《设备租赁合同》将山东恒业公司列为设备生产商,意在增加将租金付至其账户的合理性。其二,租金支付方式不合理,《设备租赁合同》约定租期五年,瑞都公司却一次性支付三年期租金,有违常理。如科瑞机械公司为实际出租人,为何要求将租金支付山东恒业公司?不排除各方借该笔款项虚构租赁关系的可能,租赁协议明显存在倒签嫌疑。其三,《设备租赁合同》缺乏对租赁设备交付地点的具体约定,有违常理,直接影响设备实际交付时间、交付地点、有无真实交付、占有使用的判断。瑞都公司亦未提供其他配套设备交付、验收现场材料,工作缺乏基本操作规范,明显不符该批设备安全生产的基本要求。其四,《设备租赁合同》缺乏基本的出租人权益保障条款,租期长达五年,出租人却不要求承租人支付保证金(或押金),有违常理,且该批设备属于容易移动的设备,价值不菲,除协议外再无有效保障。其五,《设备租赁合同》的租赁物与华融公司本次申请强制执行的设备名称、型号、数量完全一致,但根据现场勘查,除华融公司主张的设备之外,作业现场及工程指挥部仍使用其他型号压裂设备,瑞都公司如此巧合地将案涉设备不多不少地囊括在租赁范围内足以令人怀疑其真实性。综上,瑞都公司的诉请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且有明显虚构事实、恶意串通、伪造文件对抗执行的嫌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深入开展虚假诉讼整治工作的意见》,华融公司保留追究相关主体虚假诉讼法律责任的权利。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瑞都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停止对(2021)浙01执99号协助执行通知书的执行;2.判决瑞都公司可以继续使用(2021)浙01执99号协助执行通知书中的租赁物(8台30某某型压裂车、1台1某某桶混砂车);3.本案诉讼费用由华融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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