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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数额应按照实际损失、所获收益、参照许可使用费,以及包括合理开支的顺序进行确定

————北京美廉美连锁商业有限公司诉郑某某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裁判规则

  权利人并未提交其....(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美廉美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其一审诉讼请求,上诉费由郑某某负担。事实及理由:美廉美公司成立于1999年,“美廉美”商标自2007年4月14日被核准注册,郑某某自2015年开始以“美廉美”名义对外经营,侵权时间十分长久,非法占用了美廉美公司的经营资源,抢占市场份额,严重损害美廉美公司在当地的市场利益。美廉美公司因本案产生的实际合理支出远不止3000元,包括前期调查费、聘请调查员、差旅费、公证费、聘请律师费等支出,一审判决金额远远不足以支付美廉美公司合理支出。

  郑某某二审未提交答辩意见。

  美廉美公司一审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郑某某立即停止侵犯美廉美公司第1990322号美廉美商标的行为,包括拆除门头店招上的“美廉美”字样,且宣传销售时不得使用“美廉美”字样;2.判决郑某某赔偿美廉美公司经济损失6万元(包含调查取证、制止侵权、聘请律师所支出的合理费用);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郑某某承担。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

  一、2007年4月14日,美廉美公司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第1990322号“美廉美”文字图形组合商标(以下简称“美廉美”图形文字组合商标),该商标由横向排列的“美廉美”汉字及五颗五角星组成,核定服务项目为第35类“进出口代理;推销(替他人);商业管理辅助;商业行情代理;商业管理咨询(顾问);商业信息;组织商业或广告交易会;商业评估;广告;人员招收(截止)”,专用权期限经续展至2027年4月13日。

  二、美廉美公司,在全国范围内开业门店数量较多,近年来多次获得相关奖项,在国内具有一定知名度。

  三、四平市铁东区美廉美便利超市于2015年4月20日成立。类型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为郑某某,经营范围为预包装兼散装食品、乳制品(不含婴幼儿配方乳粉)、烟、其他日用杂货及文具用品(零售)。该经营范围原告美廉美公司第1990322号“美廉美”核定服务项目中“推销(替他人)”的范畴基本一致。

  四、2020年7月27日,美廉美公司委托代理人至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北二纬六、七马路间,四平市铁东区美廉美便利超市,对店铺外牌匾、店铺内部环境进行拍照,经确认四平市铁东区美廉美便利超市在其门外牌匾上使用了“美廉美”的标识。并在该店消费15元。该标识与美廉美公司第1990322号“美廉美”注册商标相比对,二者文字内容、排列顺序、字体构成相同或者高度近似。

  五、四平市铁东区美廉美便利超市于2020年11月2日(经一审法院依法送达开庭传票后)经四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注销,四平市铁东区美廉美便利超市的经营存续期间为2015年4月20日至2020年11月2日。

  六、美廉美公司于本案一审开庭时得知四平市铁东区美廉美便利超市已注销,并于开庭后3日内申请变更本案被告由原四平市铁东区美廉美便利超市变更为其经营者郑某某,经确认美廉美公司的变更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予以确认。

  以上事实有美廉美公司提交的(2018)京海诚内经证字第02223号公证书、相关图片,郑某某提交的《准予注销通知书》、变更被告申请书等证据及当事人陈述在案佐证。

  一审法院认为,一、关于美廉美公司是否享有第1990322号“美廉美”文字图形组合商标专用权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本案中,涉案的上述商标是原告向商标局申请,商标局审查核准后予以注册的商标,注册人为美廉美公司,目前处于注册有效期内,法律状态稳定,故本院认定原告享有第1990322号“美廉美”文字图形组合注册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二、关于郑某某应否承担侵权责任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条规定:“本法有关商品商标的规定,适用于服务商标”。第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本案中,郑某某未经美廉美公司许可,在与美廉美公司注册商标基本相同的服务项目中,其店铺门头牌匾等处使用与“美廉美”图形文字组合商标相近似的文字标识从事商业活动,因“美廉美”图形文字组合商标在国内存在一定知名度具有较强的显著性,以消费者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会误认为郑某某的商品或者服务来源于“美廉美”图形文字组合商标的相关连锁品牌,或者误以为二者之间存在某种联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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