音集协上诉请求:一、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改判华畅兄弟娱乐城赔偿音集协经济损失61600元及合理维权费467.5元,合计62067.5元;二、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华畅兄弟娱乐城承担。事实与理由:1、音集协与华畅兄弟娱乐城不存在合同授权关系,华畅兄弟娱乐城提交的著作权授权合同系其于2019年4月与贵州天合阳光文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合阳光公司”)在音集协不知情的情况下签订,签订时间在音集协解除天合阳光公司授权委托行为及发布终止收费资格告知函之后。2、该合同系盖有音集协公章的空白合同,并非音集协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内容实际上并未经过音集协确认,且签订后至今仍未实际履行。华畅兄弟娱乐城在明知或应当知道音集协发布声明及起诉的情况下,仍与其他华畅的系列公司同天合阳光公司大批量的签约,且签约时间几乎在同一时间,可见有串通的主观故意,属无效合同。3、华畅兄弟娱乐城在庭审结束后两个月才提交涉案著作权授权合同,明显超过举证期限,不应采纳。4、无论是否就2019年著作权许可达成一致,华畅兄弟娱乐城至今仍未缴纳许可使用费,一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华畅兄弟娱乐城构成侵权。5、一审判赔数额过低,应以每首200元的同一裁判标准判赔。
华畅兄弟娱乐城辩称:1、一审法院并未确认授权许可合同无效,一审法院认为作为KTV市场主体应当及时关注音集协官网的公告无法律依据,系强加给华畅兄弟娱乐城的义务。在华畅兄弟娱乐城通过天合阳光公司签署著作权许可合同之前,音集协从未通过任何形式直接告之已终止对天合阳光公司的授权,只要合同有音集协的盖章,就是真实合法有效的。2、音集协并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华畅兄弟娱乐城与天合阳光公司恶意串通,对其该项主张不应采信。华畅系连锁店针对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与天合协商打包处理,完全符合生活常识。音集协将空白合同交于天合阳光公司,也应当视为对天合阳光公司的无限授权,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3、未缴纳著作权许可使用费,是因为天合阳光公司要求支付到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中约定的交费账号之外的其他账户中,与合同约定不符,且华畅兄弟娱乐城又无音集协的其他账户,音集协起诉后又认为费用过低而不认可该合同,故一直搁置至今。
华畅兄弟娱乐城上诉请求:一、撤销一审判决,依法发回或改判驳回音集协的全部诉讼请求;二、本案一、二审诉讼费全部由音集协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导致适用法律错误。1、华畅兄弟娱乐城在音集协起诉前已经通过天合阳光公司与音集协签订了《著作权许可合同》,合同约定华畅兄弟娱乐城可以在许可范围内以表演、放映的方式使用音集协管理的音像作品,并不构成侵权。2、无法律法规要求一定要关注音集协发布的信息,华畅兄弟娱乐城对音集协已解除了天合阳光公司的授权委托并不知情,且音集协与天合阳光公司的纠纷尚在审理中,《著作权许可合同》亦约定各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且各方均已签字、盖章,合同合法有效,应依据
合同法进行调整,而非侵权之诉。
音集协辩称:音集协早已在官网公告2018年11月就解除天合阳光公司授权委托行为及终止收费资格,涉案的《著作权许可合同》签订在终止之后,不是音集协的真实意思表示。在2018年音集协和华畅集团公司是有一个诉讼,其实华畅公司就应当知道音集协的相关收费政策,但仍与天合阳光公司签订盖有音集协公章的空白合同,且合同签订至今仍未实际履行,可见华畅兄弟娱乐城串通天合阳光公司主观逃避责任,合同应属无效合同。华畅兄弟娱乐城一审庭审之后仍未缴纳相应的许可使用费,其放映涉案作品的行为就依然构成侵权。华畅兄弟娱乐城提交的《著作权许可合同》已经明显超过举证期限,依法不应当予以采纳。一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华畅兄弟娱乐城构成侵权,但应以每首200元的标准判赔。
音集协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一、判令华畅兄弟娱乐城停止侵权行为,立即将侵权作品从曲库中删除;二、判令华畅兄弟娱乐城赔偿音集协经济损失154500元及维权合理费用5478元(包括时间戳取证及包间消费348元、律师费5000元,交通住宿费130元),两项合计159978元;三、判令华畅兄弟娱乐城承担本案全部的诉讼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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