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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遗赠人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以特定行为表示其接受遗赠,应视为在法定除斥期间内明确作出接受遗赠的意思表示

————王某某诉张某1等继承纠纷案

裁判规则

  自然人以遗嘱形式....(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张某1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张某5名下位于14号楼206号的房产(以下简称206号房产)由张某1继承十六分之一份额,一二审诉讼费由王某1承担。事实与理由:1、一审法院认定王某1在牛某1去世二个月内即办理继承公证要求继承涉案房屋即视为及时表示接受赠予属于事实认定错误;2、一审法院遗漏必要诉讼参与人,存在程序违法。

  王某1辩称,同意一审判决,不同意张某1的上诉请求和理由。张某5老人留有遗嘱,王某1有明确表示接受赠与行为,同时王某1也一直在涉案房屋内居住。一审程序合法。请求驳回张某1的上诉请求。

  张某2辩称,与王某1意见一致。

  张某4辩称,不同意一审判决,但未上诉。张某5去世后,王某1没有向其他继承人明确表示接受遗赠,遗赠未生效。

  张某3未向本院答辩。

  张某2、王某1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继承人张某5、牛某1位于14号楼14幢号206号房产(房屋产权证号:京房权证石私字第81***号)由张某2、王某1继承所有,张某3、张某4、张某1配合办理房屋产权变更手续;2、诉讼费由张某3、张某4、张某1承担。

  张某1向一审法院辩称,不同意张某2、王某1的诉讼请求。理由为:1、公证遗嘱无效,该公证遗嘱是被继承人受欺诈、胁迫所订立;2、诉讼时效已经过,张某2、王某1丧失胜诉权;3、继承人未对被继承人尽赡养义务,应当少分或不分遗产;4、继承人之一张某3系农村户口,没有经济来源,应保证其基本生活;5、对公证遗嘱不认可,不是被继承人的真实意思表示;6、王某1非法定继承人,王某1未于60日表示接受遗赠;7、对于故意隐匿、侵吞或争抢遗产的继承人,应当酌情减少其继承的份额;8、张某5的工资卡长期由王某1保存,在法律意义上属于不当得利,申请调取流水,退还不当得利部分;9、张某5于买房时部分出资,房屋增值部分由张某3、张某4、张某1均分。

  张某4向一审法院辩称,不同意张某2、王某1诉讼请求。理由为:1、订立遗嘱时张某2、王某1有胁迫、欺骗老人的嫌疑;2、张某2、王某1未对老人尽到应尽的赡养义务,老人日常生活质量差,生病住院都不是张某2、王某1在照顾,老人生前做手术和请保姆的各项费用都是均摊。

  张某3向一审法院辩称,对张某2、王某1诉讼请求没有意见。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张某5与牛某1系夫妻关系,二人婚后育有张某6、张某1、张某4、张某7、张某2子女五人。张某5与牛某1为再婚,张某5婚前育有张某3、张某8子女二人。张某5于2008年5月7日去世,牛某1于2010年8月26日去世。张某6与王某2系夫妻关系,张某6于1993年12月22日去世,二人育有一子王某3。张某8与吴某1系夫妻关系,张某8于2014年5月23日去世,二人育有二子张某9、张某10。

  张某5与牛某1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位于14号楼206号的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京房权证石私字第81***号),房屋登记在张某5名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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