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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伤残等级对应比例给付伤残保险金,属于对保险人责任范围和责任大小的约定;免责条款则是减轻或免除既已约定或确定的保险责任的条款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市分公司与王某某等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

裁判规则

  按照伤残等级对应....(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市分公司与王某某等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民事再审案

  
(2021)豫民再42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市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斜西街213号(保险大厦内)。
  负责人:施林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超,河南浩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王某某,男,汉族,1968年3月13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闫集乡苏桥村东歇马店村6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顶,河南保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商丘市保利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金桥路与八一路交叉口东南角。
  法定代表人:张志山,该公司经理。
  再审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市分公司(人保嘉兴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王某某、商丘市保利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利汽运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豫14民终43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21年5月28日作出(2021)豫民申3600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9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申请人人保嘉兴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超,被申请人王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顶,保利汽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志山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人保嘉兴公司再审称,一、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支付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数额应是保险金额(保险金额为20万元)乘以伤残等级对应的比例(八级伤残,伤残等级对应的比例应为30%),故应当支付的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应为:20万元×30%=60000元。原审法院认定涉案保险条款系免责条款,未能尽到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的认定错误。二、涉案争议条款并非是免责条款,而是确定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条款,若该条款被确认无效,则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也没有依据。本案投保人已经缴纳完毕保险费,结合保险办理流程可以确定保险人已经履行了提示及明确说明义务。综上,请求撤销原审对比例赔付条款效力的认定,改判支付伤残保险金的金额为60000元。
  王某某、保利汽运公司辩称,一、涉案意外人身保险合同均为线上操作,没有保险人的工作人员予以解释和提醒,其保险合同上明确载明伤残的赔付即为20万,属于固定金额,没有任何提示还有比例赔付的限制。二、格式条款保险合同约定免除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应当说明,并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否则该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按照网上投保流程,不能证明其已向投保人履行了案涉免责条款的明确提示说明义务。三、保险条款中并未有《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与代码》的具体内容,属于故意隐瞒标准,投保页面上仅仅显示投保一份的伤残赔付10万,属于误导和诱导,使投保人做出错误认知。综上,请求驳回人保嘉兴公司的再审请求。
  王某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保利汽运公司、人保嘉兴公司赔偿王某某医疗费、住院津贴、残疾赔偿金等共计230800元;2.本案诉讼费由保利汽运公司、人保嘉兴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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