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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播与经纪公司之间的关系应从工作内容、报酬支付等角度进行综合判断

————汕头市环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余某服务合同纠纷案

裁判规则

  主播与经纪公司之....(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环星公司向本院申请再审称,汕头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了汕劳人仲案字(2021)318号仲裁决定书,认定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不属于劳动关系,为再审新证据。从双方签订的书面合同《艺人主播服务合作合同》第一条第5点明确约定双方并非劳动关系,该合同系双方合意的体现,系合法有效的,被申请人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清楚、知悉合同内容,也清楚双方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双方均应认可、遵守合同的约定。本案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合同关系,申请人没有对网络主播实施具有人身隶属性的劳动管理行为,不符合《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应认定为劳动关系。请求撤销二审裁定,对本案再审。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余雪溶与环星公司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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