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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侵权产品链接确已删除,无论权利人是否清楚删除时间,行为人均无须承担停止侵权的民事责任

————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诉张某某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裁判规则

  权利人确认涉案侵....(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张某某上诉请求:依法撤销一审判决,改判上诉人无需赔偿经济损失或者发回重审;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上诉人不存在侵权行为,无需承担赔偿责任。1.上诉人并不知道案涉产品侵害OPPO公司的商标权,主观上绝不存在任何侵权故意。且案涉产品是上诉人以合理的价格从他人处购买,有合法来源,依法无需承担赔偿责任。2.OPPO公司申请证据保全公证的程序不当,无法证明上诉人存在侵权行为。公证员应全程监督权利人购买侵权商品的过程,包括对侵权商品鉴定真伪的过程,但OPPO公司一审提供的公证书并未体现“整个购买过程由公证人员全程监督,真实有效”以及“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购买案涉产品是在公证处计算机操作,是在公证员的监督下购买”的类似表述。因此,公证书无法证明案涉侵权产品是从上诉人的店铺购买,一审对侵权行为的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二)若认定上诉人构成侵权,鉴于上诉人是通过网络销售的形式实施商标侵权,而淘宝平台的网络链接已被删除,上诉人的侵权行为确已停止,一审判决上诉人立即停止侵权无事实依据,应予以纠正。(三)OPPO公司主张的赔偿金额,以及其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明显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OPPO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其遭受的损失或上诉人的侵权获利,本案亦无明确的商标许可使用费可供参考,网店截图体现交易成功仅3件,售价33元。一审法院判决赔偿经济损失10000元偏高,与实际损失不符,最多只能支持几百元,判赔金额应予纠正。

  OPPO公司辩称,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判决并无不当,请求二审法院依法驳回上诉请求,维持原判。事实和理由:1.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存在侵权行为的事实正确。上诉人主张其有合法来源,未能提供证据证明,不应予以支持。上诉人主张公证程序不当,但未能提供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书的内容,因此公证书仍合法有效,可以作为定案依据。2.一审庭审中,上诉人未说明已删除涉案侵权产品的链接,一审法院判决上诉人停止侵权行为正确。3.一审法院判决上诉人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0000元符合法律规定,应予维持。

  OPPO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张某某立即停止侵害第1XXX8号“”注册商标专用权,即断开链接、停止销售和销毁库存的侵权产品;2.判令张某某赔偿OPPO公司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3万元;3.判令张某某承担一审的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OPPO公司为第1XXX8号“”商标的商标权人,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包括网络通讯设备、头带耳机、耳塞机等,注册有效期限自2013年9月14日至2023年9月13日,现处于有效期内。

  2020年6月3日,浙江省新昌县公证处(以下简称公证处)出具(2020)浙新证民内字第366号《公证书》,载明:OPPO公司委托代理人于2020年4月22日到公证处申请办理保全证据公证。在公证处公证员、公证员助理的见证下,OPPO公司委托代理人对委托公证处代为收取、保管的包裹进行拆封,对包裹内的物品进行了查验,公证人员随后对该快递进行封装并加贴公证处封签予以固定。经拆封查验,被控侵权产品为耳机一件,对应的淘宝APP商品链接为“oppor15梦境版原装耳机r15原配耳机正品r11splus线控r11s半入耳式”(售价33元,交易成功3件)。被控侵权产品上使用了“”标识。另外,公证保全的网页截图显示,被诉侵权产品的商品标题及宣传图片中也使用了“”标识。同日,OPPO公司委托代理人使用公证处的电脑进入淘宝网,查看订单信息、确认收货,对该网购订单的相关页面内容进行证据保全公证。

  2020年4月27日,OPPO公司出具《鉴定报告》,公证购买的产品并非OPPO公司生产,该产品为假冒“”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

  另查明,淘宝网上名称为“竞誉数码科技”店铺的经营者为张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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