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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人使用被诉侵权标识系为了表明其销售的商品来源于权利人的,不构成商标侵权

————山东省博兴县恒星厨业有限公司诉泉州欧捷商贸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裁判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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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恒星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民事判决,依法发回重审或改判;2.由欧捷公司和寻梦公司承担本案一审、二审上诉费用。事实和理由: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错误。(一)恒星公司系第3××××5号商标的权利人,欧捷公司未经许可,在其经营的拼多多店铺“欧捷数码电器h”的商品链接图片中使用“九创世佳”标识,系商标性使用,且被诉侵权产品为冰柜,与涉案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为同一种商品,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容易对被诉侵权产品的来源混淆误认为与恒星公司有关,侵犯涉案商标专用权,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一审法院认定欧捷公司前述使用行为属于商标指示性使用,是错误的。(二)寻梦公司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收到恒星公司委托的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律师函后,未及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拒绝向恒星公司披露侵权店铺主体信息,存在过错,应对损失扩大部分与欧捷公司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三)涉案商标在冷藏柜、冰柜等厨房电器设备中具有较高知名度,依据商标法六十三条的规定,欧捷公司和寻梦公司应向恒星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

  欧捷公司辩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恒星公司的上诉请求、事实和理由均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驳回。欧捷公司使用涉案“九创世佳”标识系商标指示性使用,是善意且合理的,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没有侵犯涉案商标专用权。欧捷公司仅在有授权的商品链接上使用涉案标识,表明销售的商品来源于恒星公司的授权商,该授权商同时也是恒星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因此这种使用是必要的。恒星公司并未公证购买到欧捷公司使用涉案商标的侵权产品,不能证明欧捷公司存在商标侵权行为。

  寻梦公司辩称,一审法院有关寻梦公司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已经及时删除了涉案链接,及时采取了必要措施,尽到了相应的义务的认定是正确的,请求驳回恒星公司对寻梦公司的上诉请求。

  恒星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欧捷公司立即停止侵犯恒星公司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的行为;2.判令寻梦公司及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3.判令欧捷公司赔偿恒星公司因商标侵权所受经济损失、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合计暂定5万元,对上述赔偿由寻梦公司承担连带责任;4.诉讼费用由欧捷公司、寻梦公司承担。一审庭审中,恒星公司撤回第二项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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