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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人在店铺宣传过程中使用与案涉注册商标近似的被诉侵权标识的行为,构成侵权

————中国黄金集团黄金珠宝有限公司诉三明市梅列区尊百福珠宝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裁判规则

  权利人经注册商标....(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尊百福经营部上诉请求: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中国黄金珠宝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认定尊百福经营部侵害中国黄金珠宝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存在事实认定及法律适用错误。1.一审判决认定案涉商标的主要识别部分为“中国黄金”文字部分系适用法律错误。案涉商标中文部分“中国”为我国的国家名称,“黄金”为案涉商标核定使用第十四类“贵重金属及其合金”商品通用名称;“中国黄金”文字标识为商品通用名称,缺乏显著性,依法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事实上,案外人(案涉商标权利人)中国黄金集团有限公司早在2003年就曾申请注册过“中国黄金”文字商标,但至今仍未获得核准注册,亦可佐证“中国黄金”文字标识不得作为商标注册。本案案涉商标得以核准注册的原因在于通过使用使其整体具有区别商品来源的显著性。在中国黄金珠宝公司并未就案涉商标中的“中国黄金”文字部分单独申请注册商标并予以核准注册情况下,不能依法对“中国黄金”文字标识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并据此排除、限制他人正当使用“中国黄金珠宝”文字。一审法院在进行侵权比对时,未对案涉商标与被诉侵权标识的图形部分进行比对,未进行整体比对,而仅将案涉商标中的“中国黄金”文字作为主要识别部分进行比对;此举无异于在案涉商标维权阶段将授权确权阶段未获得确权的“中国黄金”文字商标权利纳入保护范围,属于典型的司法越位。2.被诉侵权标识与案涉商标不构成商标性近似,不会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被诉侵权标识与中国黄金珠宝公司案涉图文组合注册商标在图形这一显著识别部分存在明显差别,且二者的整体排列组合方式和外形差异显著,不会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3.案涉商标争议性大,权利状态不稳定,司法对其保护应持审慎态度。经查询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中国商标网,案涉第5XXX9、5XXX2号注册商标现均处于撤销/无效宣告申请审查中。4.尊百福经营部使用被诉侵权标识系正当使用行为。尊百福经营部在获得案外人中国黄金珠宝投资有限公司第1XXX7号“”、第1XXX8号“”图形注册商标的授权许可后,在其店铺门头、装潢、产品包装等处均以显著方式在图形右上角标注了注册商标标志,以此向消费者说明,其所使用的商标是“”图形注册商标;而“中国黄金珠宝”文字属于通用性、描述性词语,尊百福经营部在其店铺门头等地方使用“中国黄金珠宝”字样,意为描述店铺内销售贵重金属商品名称、种类、产地,属于在通用含义范围内正当性描述使用。(二)尊百福经营部不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1.尊百福经营部使用“中国黄金投资有限公司”企业名称字样系为表述商品生产者信息,为合法正当、善意使用,不具有攀附中国黄金珠宝公司商标商誉的主观故意。2.中国黄金珠宝公司获得的绝大多数荣誉资质在案涉商标注册日及中国黄金珠宝投资有限公司成立之后,中国黄金珠宝公司没有证据证明涉案商标在获准注册时的知名度以及具备一定影响力,故不能证明尊百福经营部使用“中国黄金珠宝”构成不正当竞争中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的行为。3.“中国黄金珠宝投资有限公司”企业名称中并不包含中国黄金珠宝公司企业名称(字号或简称),一审判决错误适用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二项。(三)尊百福经营部使用“中国黄金珠宝”之前已经履行了合理审查义务,无侵权主观故意。退一步说,尊百福经营部作为案外人中国黄金珠宝投资有限公司的加盟商,使用案涉标识均系因案外人中国黄金珠宝投资有限公司统一要求及授权许可,尊百福经营部对此有合理的信赖理由;加盟店铺开业时依法接受了工商行政部门的检查,尊百福经营部作为个体工商户,已经尽到了合理的审查、注意义务,并无侵权的主观故意,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即便认定尊百福经营部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原审判决赔偿金额亦明显偏高。理由如下:(1)尊百福经营部是一家小型个体户,虽于2020年8月18日核准注册,因店铺装修及疫情影响销量极少,店铺经营长期处于亏损状态,并且在收到传票后不久已主动避让更换品牌,实际经营时间很短。(2)尊百福经营部经营场所位于偏远地区,经营规模较小。(3)尊百福经营部尽到了合理的审查和注意义务。(4)中国黄金珠宝公司的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其为提起本案诉讼实际支出了3万元合理维权费用,其实际支出的维权费用仅有公证费2500元、购买费用437元。(5)中国黄金珠宝公司在全国范围内提起批量诉讼,其目的并不是为了维权,而是为了获利,同期审理的同类商标侵权案件中,浙江省高院在庭审中认定中国黄金珠宝公司涉嫌恶意诉讼。(6)同案不同判,有损于法院的权威,对尊百福经营部不公。全国范围内多起同类商标侵权案件在相似侵权情形情况下,法院判赔金额为3万元左右,均远低于本案,同类案件判决相差太大,随意性较强,不能给尊百福经营部以公平公正的结果。(四)尊百福经营部的经营场所在地级市区县,经营时间不长,侵权的影响未扩展到三明乃至福建,且中国黄金珠宝公司没有证据证明尊百福经营部的行为对其商誉造成了实际损害,故请求撤销要求尊百福经营部在《福建日报》《三明日报》刊登声明,消除影响的一审判决。

  中国黄金珠宝公司辩称,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一、尊百福经营部构成商标侵权。1.尊百福经营部在经营、广告宣传等活动中使用“中国黄金珠宝”字样属于商标性使用,而非描述性使用。2.尊百福经营部使用的与中国黄金珠宝公司的商标为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整体上构成近似商标,容易导致相关公众混淆,构成对中国黄金珠宝公司商标权的侵害。首先,案涉注册商标经中国黄金珠宝公司长期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和显著性。其次,案涉权利商标与被控侵权标识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中国黄金珠宝公司商标构成近似,容易导致相关公众混淆。3.尊百福经营部称其获得授权而免责的抗辩不成立。二、尊百福经营部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1.尊百福经营部提出的“中国黄金”非中国黄金珠宝公司简称或字号的主张无依据,“中国黄金”是案外人中国黄金集团有限公司的简称和字号,也是中国黄金珠宝公司的企业简称与字号。2.尊百福经营部在经营场所、销售票据、产品标签上使用“中国黄金珠宝投资有限公司”字样构成擅自使用中国黄金珠宝公司有一定影响力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中国黄金珠宝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尊百福经营部停止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停止商标侵权包括:停止在经营场所、店面装潢、广告宣传、产品、产品包装等上使用“中国黄金”标识;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停止在产品、产品标签、销售票据上使用“中国黄金珠宝投资有限公司”名称;2.判令尊百福经营部赔偿中国黄金珠宝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费用共计10万元人民币;3.判令尊百福经营部在《福建日报》及《三明日报》上刊登声明,消除影响;4.判令尊百福经营部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中国黄金集团黄金珠宝股份有限公司原企业名称为中国黄金集团黄金珠宝有限公司,系中国黄金集团有限公司关联企业,成立于2010年12月16日,法定代表人:陈雄伟,经营范围:委托加工黄金、黄金制品、珠宝、白银制品;黄金、黄金咨询;销售黄金、黄金制品、珠宝、日用品、办公用机械、文化用品、白银制品、工艺品、邮票、收藏品,承办展览展示会;收购黄金、白银;企业管理培训,会议服务等。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于2011年3月7日分别授予商标申请人中国黄金集团有限公司第5XXX2号注册商标和第5XXX9号注册商标,注册人同为中国黄金集团有限公司,核定使用商品同为第14类:贵重金属锭;未加工或半加工贵重金属;铂(金属)、贵重金属合金;仿金制品;贵重金属艺术品;银制工艺品;镀金物品;未加工的金或金箔;装饰品(珠宝)。注册有效期自2011年3月7日至2021年3月6日,经续展至2031年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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