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1年10月12日,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作出京二分检民监[2021]11820000445号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对于普天健德科技公司因与陈某1、陈某3、陈铁铭、陈某2第三人撤销之诉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0)京02民终11475号民事判决,向该院申请监督,决定不支持北京普天健德科技有限公司的监督申请。
另查,北京邮电电话设备厂于2009年9月17日经核准,名称变更为北京普天健德科技有限公司。
一审法院认为,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人民法法院、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书或者人们法院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征收决定生效时发生效力。因继承取得物权的,自继承开始时发生效力。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依法请求承担其他责任。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根据前述诉辩意见,本案存在以下争议焦点:一、案涉纠纷是否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二、陈某1、陈某2、陈某3、陈某4、周某某是否是案涉房屋的产权人,能否主张物权保护;三、陈某1取回陈志生预交的3万元购房款,并交回售房手续,是否导致出售房屋合同关系的解除;四、马春某某是否具有合法占有房屋的依据;五、房屋占有使用费的问题。对此,法院逐一分析如下:
第一,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诉讼等途径解决,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在房屋出售并转移产权登记后,权利人行使权利并不因该房屋取得原因的不同而不同,物权受到损害引发的纠纷,属于民事诉讼受案范围。
第二,不动产物权设立的问题上,登记生效为原则,导致物权变动的法律文书等生效时发生效力为例外。因继承取得物权的,自继承开始时发生效力,继承判决的作出,进一步明确了各继承人的产权人份额。本案中,前述(2018)京0102民初38274号中,已判决“登记在陈志生名下的位于北京市西城区x大街x号新x楼x号的房屋由原告陈某1、陈某3、陈铁铭、被告陈某2共同继承,每人各占四分之一的份额”,该判决已生效。故马春某某及普天健德科技公司所持的,陈某1、陈某2、陈某3、陈某4、周某某并非涉案房屋产权人,无权主张物权保护的抗辩,不能成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