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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的排他性在损害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时应得到阻却

————肖某某诉北京物美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华森置业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案

裁判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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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肖某某诉北京物美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华森置业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案

  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2)朝民初字第09401号民事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3)二中民终字第4781号民事判决书。
  案由:物权保护纠纷。
  诉讼双方
  原告:肖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惠所亮、刘立成,北京市易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物美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美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八大处高科技园区实兴东街。
  法定代表人:吴坚忠,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陈中,该公司法务人员。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孙拥军,该公司职员。
  第三人:北京华森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南独乐河镇峰台村。
  法定代表人:于振永,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于海生。
  审级:二审。
  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叶永尧;代理审判员:XXX;胡雅妮。
  二审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刁久豹;代理审判员:刘丽杰、朱伟。
  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2年12月10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3年4月18日。
  一审诉辩主张
  原告肖某某诉称:2004年9月1日,我与北京华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后变更为华森置业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了位于北京市朝阳区g园1号院4号楼2层2052号房屋(以下简称2052号房屋),建筑面积为12.86平方米。2009年3月14日,我取得了2052号房屋的所有权证书。2010年11月1日,物美公司与华森置业公司签订租赁合同,承租北京市朝阳区g园1号院4号楼2层其他房屋作为经营使用时,擅自将2052号房屋一并装修并使用至今。我认为,我是2052号房屋的所有权人,而华森置业公司在未经我授权的情况下将2052号房屋出租给物美公司,并由物美公司对2052号房屋进行装修并使用,共同侵犯了我对房屋的所有权,故诉至法院。我的诉讼请求为:第一,要求物美公司、华森置业公司共同将2052号房屋腾退返还给我;第二,要求物美公司、华森置业公司给付自2010年11月1日起至实际腾退房屋之日止的房屋使用费,以每天每平方米7元为计算标准。
  被告物美公司辩称:我公司与华森置业公司于2010年11月1日签订了租赁合同,由我公司承租位于北京市朝阳区g园1号院4号楼2层之全部房产。华森置业公司于2011年3月1日向我公司交付了以上房屋,我公司接受房屋后按时交纳了租金及相关费用,并无拖欠。因此,我公司并未侵犯肖某某的所有权,我公司不是本案适格被告,无法向其腾退并返还房屋,不同意肖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第三人华森置业公司述称:本案的法律关系并非物权保护纠纷,而是委托合同纠纷。肖某某购买了2052号房屋后即与北京现代三连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连公司)签订了房屋出租委托合同,委托期限为3年,约定期限届满前由业主委员会处理续租问题。后三连公司经营不善,商场业主委员会于2008年6月注册成立了北京万众中天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众公司)。2010年1月4日,万众公司代表全体业主与我公司签订“委托商场招商租赁协议”,委托我公司对外统一招商,包括肖某某所有的2052号房屋,月租金按照总房款的5%支付。依据上述协议,我公司与物美公司于2010年11月1日签订了“租赁合同”,代表全体业主将位于北京市朝阳区g园1号院4号楼1至3层近14000平方米的商铺出租给物美公司,物美公司按时向我公司支付了租金。另外,我公司为统一对外出租垫付了物业费、供暖费、水电费等合计三百余万元。因肖某某要求我公司支付高额的租金,双方为此协商未果,故我公司未向其支付相应租金。综上,肖某某自2004年购房后一直将2052号房屋委托经营,从未单独经营过,业主委员会成立后也未声明退出委托经营。此前肖某某亦一直收取租金,现肖某某要求解除委托,于法无据,请求法院驳回肖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一审事实和证据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2004年9月1日,肖某某与华森置业公司签订了编号为0669462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购买了华森置业公司开发的g园1号院4号楼2层2052号房屋一套。该商品房用途为商业,建筑面积为12.89平方米,单价为每建筑平方米19780元,总金额为254964元。当天,肖某某与三连公司就2052号房屋签订了“商铺委托租赁经营合同书”,约定由三连公司代理肖某某对外出租2052号房屋,年租金标准为该商铺购房合同总价款的10%,计人民币25496元;合同期限为3年,自2004年9月1日至2007年9月1日止;租赁期间,因该商铺经营管理活动所产生的物业管理费、水电费、卫生费、治安费等各项相关的经营活动费用应由三连公司缴纳;合同期限届满前三连公司召集商铺业主成立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对续约经营进行商定。合同期限届满后,三连公司未与肖某某续签合同,退出了g园1号院4号楼的经营,且拖欠了业主部分租金,并于2009年12月14日被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平谷分局吊销了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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