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周某某诉称:周某某与史某某2011年11月26日相识,2013年4月28日登记结婚。因史某某患有始基子宫无法生育,双方协商以周某某提供精子,第三方提供卵子并由她人进行代孕的方式生育孩子。2015年12月22日,史某某与中介签订《爱心代孕中心协议》。2016年12月9日,两孩子即周甲、周乙出生。2019年9月6日,周某某向司法鉴定公司申请亲子鉴定,鉴定结论为,支持周某某为两孩子的生物学父亲。两孩子出生后,周某某与史某某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周某某认为,史某某既不是卵子的提供者,也非孕母,史某某和两孩子之间未形成母子关系,且周某某与史某某的夫妻关系濒临破裂,周某某认为,有必要明确史某某和两孩子之间不存在亲子关系,故起诉至法院。
史某某辩称:周某某主体不适格,周某某无权以自己名义起诉要求确认子女与史某某不存在亲子关系。周某某、史某某系夫妻关系,周某某诉请并非因自身的财产权利或人身权益直接遭到史某某的侵害或者直接与史某某发生权利、义务归属的争执而提起,周某某与本案无直接利害关系。即使周某某主体适格,周某某诉请亦无依据。本案涉及儿童隐私,本次诉讼无法对两名孩子带来任何诉益。两名孩子与史某某母子感情深厚。周某某、史某某在婚姻关系期间,周某某提起否认亲子关系诉讼,无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史某某请求依法驳回周某某诉请。
法院经审理查明:周某某、史某某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13年4月28日登记结婚。2015年12月22日,史某某作为委托方(甲方)与代理方(乙方)、中介方(丙方)签订《爱心代孕中心协议》(三方托管合同)。史某某作为委托方(甲方)与代理方(乙方)签订《爱心代孕协议》。上述两份协议对代孕事宜进行了相关约定。
2016年12月9日,周甲、周乙出生。2019年9月17日,经鉴定,在不考虑同卵多生,近亲和外源干扰的前提下,依据现有资料及DNA分析结果,支持周某某为周甲的生物学父亲;支持周某某为周乙的生物学父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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