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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专利权人在撰写专利申请文件时已明确地知晓相关技术方案,但并未将其纳入权利要求保护范围之内的,则在侵权诉讼中不得再适用等同理论将该技术方案纳入保护范围

————徐州中森智能装备有限公司诉徐州中森智能装备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裁判规则

  专利权保护范围的....(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格瑞德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并改判驳回中森公司的原审诉讼请求。其主要事实和理由:1.原审判决在判断本案被诉侵权产品是否构成等同侵权时,未考虑涉案专利要达到的“环保无污染”的技术效果,故错误认定本案被诉侵权产品构成等同侵权;2.专利权人在专利申请时通过其用语进行了明确排除,不应当再将涉案专利的驱动方式扩张到“燃油驱动”予以保护;3.格瑞德公司不存在制造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原审判决认定格瑞德公司具有组装生产行为有误。另,格瑞德公司同意昂霖公司的上诉请求和事实理由。

  昂霖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并改判驳回中森公司的原审诉讼请求。其主要事实和理由:1.昂霖公司销售绿篱机刀头的行为不属于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2.被诉侵权产品未落入涉案专利保护范围。另,昂霖公司同意格瑞德公司的上诉请求和事实理由。

  中森公司针对格瑞德公司和昂霖公司的上诉答辩称:1.原审判决认定被诉侵权产品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正确;2.被诉侵权产品包含了涉案专利技术,关键部分为刀头,系昂霖公司向格瑞德公司提供。综上,原审判决事实认定清楚,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中森公司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原审法院于2019年8月21日立案受理,中森公司起诉请求:1.判令格瑞德公司、昂霖公司立即停止侵害中森公司专利权的行为;2.判令格瑞德公司、昂霖公司赔偿因侵权给中森公司造成经济损失30万元及合理费用2万元;3.诉讼费用由格瑞德公司、昂霖公司承担。

  格瑞德公司原审辩称:首先,格瑞德公司只是销售被诉侵权产品,没有制造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其次,被诉侵权产品没有落入专利的保护范围。

  昂霖公司原审辩称:首先,昂霖公司没有实施侵害涉案专利的行为,也没有实施制造、销售或者许诺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其次,昂霖公司与格瑞德公司之间不构成共同侵权。共同侵权以直接侵权作为前提条件,构成间接侵权必须满足明知直接侵权行为人销售侵权产品以及被诉侵权产品是用于制造直接侵权产品的专用品两个前提条件,本案中都不能满足。一是昂霖公司仅仅是将刀头销售给格瑞德公司,并不知道格瑞德公司将要实施所谓的侵权行为,没有侵权的故意。二是该刀头也并非是电动绿篱机的专用品,可以用于其他的任何动力控制的绿篱机上。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应以专利所限定的产品为准,不应该扩展到所有的绿篱机。

  原审法院认定事实:

  (一)涉案专利基本情况

  中森公司于2016年4月1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电动绿篱机”发明专利,并于2018年7月24日获得授权公告,专利号ZL20161020XXXX.0。该发明独立专利权利要求1为:一种电动绿篱机,包括连杆、工作舱、电机和刀片,所述连杆一端设有所述工作舱,所述工作舱上设有所述刀片,所述电机设于所述连杆之上,所述电机带动所述刀片做往复移动,其特征在于,所述电动绿篱和第一连接件,所述弧形支架一端与所述刀片的末端连接,另一端通过所述第一连接件连接在所述工作舱上,所述弧形支架的弯曲朝向所述刀片方向;当所述弧形支架绕着所述第一连接件转动时,所述弧形支架的转动使所述刀片产生曲变形。

  专利说明书关于背景技术记载:

  [0002]随着人们对生活环境的要求日益提高,城市的绿化建设越来越多,很多绿篱植物需要经常被修剪,传统的修剪方式是使用简单的剪刀修剪,其工作强度高,工作效率差,且在修剪一些圆形形状时操作难度大。

  [0003]为了解决传统剪刀工作强度高,工作效率差的问题,现市面上推出了一些电动剪刀和燃油剪刀。电动剪刀和燃油剪刀虽然为自动剪刀,但在修剪圆形绿篱时,工作效率低,操作难度大的问题仍然悬而未决。

  [0004]因此为解决现有电动剪刀和燃油剪刀工作强度高、效率差、难度大等问题,有必要提供一种可用作平剪也可用作圆形剪的电动绿篱机。

  专利说明书关于发明内容记载:

  [0005]有鉴于此,本发明的目的是为了克服现有技术中的不足,提供一种可用作平剪也可用作圆形剪的电动绿篱机,其具有工作强度低、工作效率高、工作难度低、环保无污染的特点。

  [0018]本发明与现有技术相比,其显著优点是:本发明的电动绿篱机结构简单、使用方便、工作效率高、环保无污染,是一种可用作平剪也可用作圆形剪的电动绿篱机。

  格瑞德公司于2019年9月15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涉案发明专利无效宣告请求。相关审查程序尚在进行中。

  (二)被诉侵权行为

  格瑞德公司成立于2009年11月4日,经营范围为园林机械、农业机械及零配件的制造、加工;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等。

  2019年6月19日,中森公司向江苏省徐州市徐州公证处申请保全证据公证,就通过微信联系的方式在格瑞德公司处购买被诉侵权产品“宽带修剪机(弧形)”的过程予以记录,单价1900元。江苏省徐州市徐州公证处就此出具(2019)徐徐证民内字第4015号公证书。

  格瑞德公司就被诉侵权产品“宽带修剪机(弧形)”作合法来源抗辩,提交格瑞德公司与昂霖公司之间2019年8月对账明细及昂霖公司向格瑞德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票号12887879),内容分别涉及“修剪机整体”“弧形宽带剪头”“高枝锯工作头总成”等以及“农业机械*绿篱机刀头”10个,以证明是从昂霖公司购得被诉侵权产品的绿篱机刀头。格瑞德公司另举证其法定代表人常春与昂霖公司法定代表人于显超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予以佐证。

  昂霖公司成立于2018年10月16日,经营范围为智能设备、机械设备、除雪设备、机器人、3D显示器、计算机及配件的研发、制造、加工、批发、零售等。昂霖公司确认销售绿篱机刀头给格瑞德公司,但不认可被诉侵权产品来源于昂霖公司,主张被诉侵权产品是格瑞德公司将绿篱机刀头结合其它部件组装后再销售的产品。

  (三)侵权比对情况

  中森公司主张格瑞德公司生产、销售的被诉侵权产品“宽带修剪机(弧形)”的技术特征落入ZL20161020XXXX.0号发明专利的权利要求一的保护范围。中森公司进一步提出主张:被诉侵权产品不仅有刀头,还有连接杆、压条、手柄以及锁紧装置等构件,即使格瑞德公司是从昂霖公司购买了刀头,还要进行再一次加工制造才最终形成被诉侵权产品。采用电机或者是燃油机,对于绿篱机的一个整体结构和功能而言没有明显的区别和影响,构成等同侵权。关于刀片的末端通过第一连接件连接在工作舱上,手柄就是一个连接件。

  格瑞德公司提出比对意见认为:发明专利的保护主题是电动绿篱机,限定的是用电驱动的绿篱机,说明书中对本发明的保护目的写得很清楚,是具有工作强度低、工作效率高、工作难度低、环保无污染的特点,专门提出来采用环保无污染的电机,因此电动绿篱机是本发明的一个重要技术特征。但格瑞德公司销售的不是电动绿篱机,是燃油驱动的修剪机,不落入该发明专利保护范围。

  昂霖公司提出比对意见认为:第一,被诉侵权产品不用电机。中森公司认为其发明点在于可以通过把手将弧形支架相对于刀片进行旋转,该发明点在格瑞德公司在(2019)苏05知初819号诉讼案中提供的专利无效宣告审查决定中已经被合议组认为被现有技术公开,因此在这种控制方式不是发明点的情况下,电机和燃油机的驱动是一个比较本质的区别。第二,权利要求1中“所述弧形支架一端与所述刀片的末端连接,另一端通过所述第一连接件连接在所述工作舱上”,通过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和附图可以明显看出,第一连接件就是一个螺钉,标记是621。被诉侵权产品的刀头的弧形支架的一端是在刀片的后部靠前的位置,另一端并不是通过连接件设置在工作舱上面,而是设置在把手上,该技术特征与专利权利要求不同。

  (四)其它事实

  中森公司主张因与格瑞德公司发生四起侵害专利权的诉讼,合计支出律师费74000元、公证费2000元、购买被诉侵权产品1950元、交通费2500元,中森公司主张平均分摊,本案为制止侵权合理支出20000元。

  原审法院认为,中森公司依法取得的ZL20161020XXXX.0号“电动绿篱机”发明专利处于有效期之内,受法律保护。本案一审的争议焦点为:1.被诉侵权产品是否落入涉案发明专利权的保护范围;2.侵权构成情况下,格瑞德公司、昂霖公司是否以及如何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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