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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解密之前的国防专利申请以及国防专利的保密工作,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对于《国防专利条例》未做规定的,均应适用专利法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

————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应急预警与救援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诉上海瑞沃路桥设备有限公司、杭州专用汽车有限公司、衢州市公路管理局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裁判规则

  国防专利属于涉及....(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请求本院判令:1.瑞沃公司停止销售、许诺销售,侵犯原告ZLXXXXXXXXXXXX.9号发明专利权的应急架桥车。2.杭专公司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犯原告ZLXXXXXXXXXXXX.9号发明专利权的应急架桥车。3.衢州公路局停止使用侵害原告ZLXXXXXXXXXXXX.9号发明专利权的应急架桥车。4.瑞沃公司、杭专公司赔偿原告因侵权行为而受到的经济损失人民币100万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并且承担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费用30万元。审理中,原告向本院撤回了对衢州公路局的起诉,即撤回了上述第3项诉讼请求。

  事实和理由:原告系名称为“一种车载式机械化桥及其架设/撤收方法”发明专利(专利号ZLXXXXXXXXXXXX.9,以下简称涉案专利)的专利权人。原告发现由被告瑞沃公司销售、许诺销售、使用,被告杭专公司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使用应急架桥车(也称“随桥作业车”,以下简称涉案架桥车)以及涉案架桥车的架设和撤收方法,落入了原告的ZLXXXXXXXXXXXX.9号发明专利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原告认为,被告瑞沃公司、杭专公司应就其上述未经原告许可,制造、销售、许诺销售和使用侵害涉案专利权的涉案架桥车的行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原告故诉至本院,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瑞沃公司辩称:1.涉案架桥车是经工业信息化部公告并通过行政许可法及行政许可决定的,是工业信息部许可合法合规的汽车产品。原告仅凭涉案架桥车的介绍就认为被告瑞沃公司销售的涉案架桥车侵犯涉案专利权,没有事实依据。2.被告瑞沃公司仅是涉案架桥车的销售方,所售商品具有合法来源,即使涉案架桥车属于侵权商品,被告瑞沃公司也不应承担赔偿责任。3.原告在本案中主张的包括合理费用在内的赔偿金额明显过高,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被告杭专公司同意被告瑞沃公司的答辩意见,并补充答辩称:1.被告杭专公司并未实施以生产经营为目的的使用涉案架桥车的行为,故原告有关被告杭专公司使用涉案架桥车的诉讼主张并不成立。2.原告对其在本案中经济损失的诉讼主张,缺乏证据予以证实。3.涉案专利的专利权人于2018年8月2日发生过变更,而被控侵权行为发生在上述变更之前,原告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对上述专利权人变更之前所发生的侵权行为,亦享有诉权,故本案中原告的主体地位并不成立。4.涉案专利属于国防专利,于2017年12月29日发布解密公告,而被控侵权行为发生在涉案专利解密公告日之前,在此之前涉案专利所有的专利文件都没有公开,被告杭专公司也不可能接触到原告专利文件,故无论涉案架桥车是否落入专利保护范围,被告杭专公司制造、销售涉案架桥车的行为,均不应视为侵权。5.经比对,涉案架桥车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之间存在既不相同也不等同的技术特征,故涉案架桥车的技术方案不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综上,被告杭专公司请求本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围绕其诉讼请求依法递交了如下证据:1.涉案专利证书。2.涉案专利说明书。3.涉案专利年费缴纳记录。4.涉案专利国防专利解密审批通知书。5.涉案专利解密国防专利文件移交国家知识产权局通知书。6.涉案专利登记簿副本。7.(2018)京长安内经证字第24875号公证书。8.(2018)京长安内经证字第30638号公证书。9.(2018)浙衢华证民字第1237号公证书及整理的录音文字。10.专利诉讼委托合同。11.收费帐单三份。12.国内支付业务收款回单。13.浙江省公路管理局机械化架桥车项目的结果公告。14.浙江省公路管理局机械化架桥车项目的合同公示。15.XXXXXXXX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16.XXXXXXXX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17.代理费发票和银行支付业务收款回单。18.专利年费缴纳信息。19.专利无效决定。20.各省市公路局采购合同或中标公告。

  被告瑞沃公司围绕其辩称意见向本院递交了如下证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7年第36号)。2.涉案架桥车的整车出厂合格证、公告信息、底盘出厂合格证、技术参数、试验报告。3.产品经销协议。4.HZZ5310TJQ型应急架桥车商务合同及采购款银行回单、发票。5.中标通知书。6.政府采购合同。

  被告杭专公司围绕其辩称意见向本院递交了如下证据:1.出厂合格证。

  衢州公路局在审理期间向本院递交了如下证据:1.中标通知书。2.政府采购合同。3.对公账户交易明细。4.衢州市国防交通物资储备仓库规范化建设项目配套物资计量清单。5.发票。

  瑞沃公司、杭专公司、衢州公路局对原告证据1-9、12-19的真实性无异议、证据11的真实性不予认可,瑞沃公司、衢州公路局对原告证据10的形式真实性无异议,杭专公司对原告证据10的真实性不予认可,瑞沃公司、杭专公司、衢州公路局均同意由本院审核原告证据20的真实性,并均认为原告证据1-20不能证明其诉讼主张。原告对瑞沃公司证据1、3、4的形式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据2、5、6的真实性不予认可;对杭专公司的证据1的真实性不予认可;对衢州公路局证据1、3-5的真实性无异议,同意衢州公路局证据2的真实性由本院进行审核。原告并认为瑞沃公司、杭专公司、衢州公路局所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诉讼主张。杭专公司、衢州公路局对瑞沃公司的证据无异议。瑞沃公司、衢州公路局对杭专公司的证据未表示异议。瑞沃公司、杭专公司对衢州公路局的证据未表示异议。本院认为,1.各方当事人对于原告证据1-9、12-19,瑞沃公司证据1、3、4,衢州公路局证据1、3-5的形式真实性均无异议,本院对于上述证据的形式真实性予以确认。2.经本院核对原告证据20、衢州公路局证据2的原件和复印件一致,本院对于上述证据的形式真实性予以确认。3.原告就其证据10、11递交了原件,瑞沃公司就其证据2、5、6递交了原件,本院并就瑞沃公司证据2进行了上网勘验,杭专公司证据1与瑞沃公司证据2相一致,本院对于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4.对于本院确认真实性的证据,本院根据证据所反映的内容、关联性、证明力、证明目的等因素,酌情予以采纳。

  本院经审理查明:

  2013年4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以下简称国家知产局)颁发国密第15430号发明专利证书,该发明专利证书记载内容如下:发明名称“一种车载式机械化桥及其架设/撤收方法”;专利号ZLXXXXXXXXXXXX.9(即涉案专利);专利申请日2009年10月7日;国防专利权人:湖北华舟重工应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舟公司)。本发明经过国防专利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和《国防专利条例》进行审查,本局决定授予国防专利权,颁发本国防专利证书,同时在本局出版的专利公报上公告该国防专利的申请日、授权日和专利号,国防专利局在国防专利登记簿上予以登记,国防专利权自授权公告之日起生效。本国防专利的保护期限为二十年,自申请日起算,国防专利权人应当依照《国防专利条例》规定缴纳年费。缴纳本国防专利年费的期限是每年10月7日前一个月内,未按照规定缴纳年费的,国防专利权自应当缴纳年费期满之日起终止。国防专利证书记载国防专利权登记时的法律状况。国防专利权的转让、继承、无效、终止和国防专利权人的姓名、地址变更等事项记载在国防专利登记簿上。本国防专利在保护期内解密后,由国防专利局报送本局转为普通专利。

  2017年8月2日,国防知识产权局出具《国防专利解密审批通知书》称:华舟公司对上述国防专利(即涉案专利)向国防知识产权局提交的解密请求,经审查:该请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国防专利条例》的有关规定,同意该国防专利(即涉案专利)予以解密,转为普通专利。关于该专利文件移交国家知识产权局予以公开的事宜另行通知。

  2017年8月10日,国家汽车质量监督检验中心(长春)就杭专公司送检的2017年7月生产的型号为HZZ5310TJQ的应急架桥车,出具《试验报告(汽车整车产品定型基本性能)》,该报告中样车说明称:宏宙牌HZZ5310TJQ型应急架桥车是在北奔重型汽车集团有限公司已公告ND2310GD5J6Z00型二类越野载货汽车底盘基础上研制开发的新产品……该车用于解决因人为或自然灾害等因素造成的道路塌陷、桥梁断裂等问题,通过应急架桥车作业,快速打通紧急救援通道。

  2017年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2017第36号公告,该公告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的规定,现将许可的汽车、摩托车、三轮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第299批)和《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2017年第8批)予以公告。该公告的附件为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第299批),上述附件中包括了由杭专公司生产的,《目录》序号为(十一)07,宏宙牌应急架桥车,产品型号HZZ5310TJQ。

  2017年12月29日,国防知识产权局出具《解密国防专利文件移交国家知识产权局通知书》称:专利权人(即华舟公司)提交的解密请求书及其相关材料,经审查后认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国防专利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决定将该国防专利文件解密移交国家知识产权局,该专利成为普通专利。从即日起,有关该专利的一切手续请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办理。同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就涉案专利发布解密公告,授权公告号CNXXXXXXXB。

  2018年1月24日,衢州公路局向瑞沃公司出具中标通知书称:衢州市仓库规范化建设项目配套物资及相关服务采购项目公开招标(项目编号:0625-XXXXXXXX)采购项目的评审工作已结束,中标结果公告已发布。瑞沃公司为本次政府釆购的中标供应商。中标内容为衢州市仓库规范化建设项目配套设备物资釆购、供货、安装等及3年的维护保养等相关服务。中标金额1,080万元。嗣后,瑞沃公司(乙方)与衢州公路局(甲方)签订《衢州市公路管理局衢州市仓库规范化建设项目配套物资及相关服务采购项目政府采购合同(设备物资部分)》,上述合同中与本案相关的货物内容为“应急机械化桥车”;品牌杭专;规格型号HZZ5310TJQ;数量1辆;单价385万元。

  杭专公司(甲方)与瑞沃公司(乙方)签订有《产品经销协议——架桥车系列产品经销(代理)协议书》,约定甲方同意授权乙方经销(代理)甲方研发生产的架桥车系列产品。经销(代理)的期限为2018年2月28日至2020年2月29日止。乙方可根据客户情况自行选择“经销”或“代理”方式。2018年3月19日,瑞沃公司向杭专公司付款200万元。2018年4月4日,杭专公司(乙方)与瑞沃公司(甲方)签订《HZZ5310TJQ型应急架桥车商务合同》,约定:产品名称为应急架桥车;规格型号HZZ5310TJQ(22米);数量1辆;单价235万元,交货期为合同生效后10天内交货。2018年5月30日,瑞沃公司向杭专公司付款232,500元。瑞沃公司提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显示:车辆名称应急架桥车;车辆制造企业杭专公司;品牌宏宙牌;生产日期2017年11月8日;车辆型号HZZ5310TJQ。

  2018年4月20日、5月8日,浙江省公路管理局就机械化架桥车项目(采购项目编号ZZCG2018Q-JZ-101),分别发布结果公告和合同公示,上述公告涉及如下信息:采购人为浙江省公路管理局;采购项目名称为浙江省公路管理局机械化架桥车项目;采购项目编号为ZZCG2018Q-JZ-101;合同编号为2018-13767;中标供应商为瑞沃公司;规格型号HZZ5310TJQ;单价369万元。

  2018年5月21日,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鄂工商)登记内变字2018第464号《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对原告提交的企业名称的变更登记申请予以核准,由其原名湖北华舟重工应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现名即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应急预警与救援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国家知识产权局2018年11月9日出具的《专利登记簿副本》记载,2018年8月2日,涉案专利专利权人由华舟公司转移至原告名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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