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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重违法转包或分包的情况下,不可任意扩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适用范围而判决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王某某诉大连天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大连港湾工程有限公司、大连港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案

裁判规则

  在建设工程分包合....(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王某某诉大连天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大连港湾工程有限公司、大连港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被告大连天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实公司)作为承包人和被告大连港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港湾公司)作为发包人签订《工程施工分包合同》,约定被告港湾公司将大连港新港9#原油罐组工程(由被告大连港股份有限公司总发包)分包给被告天实公司,工程地点位于大连港大窑湾港区9号罐组内,工程内容包括装船泵房、油污水提升池、中心控制室及变配电所工程、建筑工程(不包含水暖、电、消防等投标中清单未见项),承包形式包工包料,工期自2013年5月10日至8月31日,合同价款暂定为4903216.38元,以实际完成工程量进行结算,工程款在分包主体工程竣工验收后一年后开始付款,付款额度为分包合同总价的50%,保修期到期后付款至100%。2013年5月28日,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天实公司代理人曹旭签订合同书,约定由原告施工大连港新港9#原油罐组中心控制室及变配电所、装船泵房、油污水提升池、基础,主体土建,室内室外装饰装修、室内给排水、采暖、电器,钢结构保温等设计文件施工图纸包含所有工程,工程总造价为360万元,如有变更,另追加费用。合同约定的施工内容原告已经实际施工完毕,且验收合格。原告当庭自认收到被告天实公司工程款3877000元。原告对于其施工的工程造价在宣判前未申请司法鉴定,其认为应参照被告天实公司与港湾公司,或被告港湾公司与大连港公司之间的结算来结算其施工的工程款,无需再申请司法鉴定。

  【裁判结果】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9日作出(2016)辽0291民初114号民事判决,判决:驳回原告王某某的诉讼请求。宣判后,原告王某某提出上诉。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14日作出(2016)辽02民终409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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