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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对象限于案件事实的专门性问题

————台州华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殷某某、余某某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案

裁判规则

  诉讼过程中司法鉴....(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台州华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殷某某、余某某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案


  【案例索引】

  一审:玉环县人民法院(2010)台玉民初字第1073号(2010年11月15日)、(2011)台玉民重字第2号(2012年12月6日);

  二审: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浙台民终字第810号(2011年4月11日)、(2013)浙台民终字第88号(2013年4月27日);

  再审: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浙民提字第55号(2014年8月28日)。

  【案情】

  原告:台州华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殷某某、余某某。

  原告台州华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兴公司)诉称:其于2004年2月承包的玉环县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的建设工程,由被告殷某某、余某某进行内部承包施工。工程款经审核共计人民币6304349元,而被告却向原告领取工程款达7297409.46元(2005年6月底前领5338431.46元,同年7月1日后领1958978元)。根据两被告应按工程款总价的7.87%的比例支付给原告交纳管理和税金的约定,被告多领取工程款达160万元。故请求两被告返还多领取的工程款1604317.46元。诉讼过程中,华兴公司申请要求对被告殷某某、余某某在华兴公司承包项目期间(1999年5月至2010年6月11日)全部工程款的收入和支出情况进行审计。

  被告殷某某、余某某辩称并反诉称:其于2004年2月到2005年6月底前以领款收据的方式向华兴公司领取工程款161笔,共计3456569元。其提供给原告出纳的正式发票,系华兴公司做账抵税用,数额虽有5338431.46元,但实际上并没有按发票领到款项,同年7月1日后领取工程款1958978元。本案总工程款6398698元,扣减被告应负担的税收193700元(按工程款3%计算),原告还应当支付工程款730987元。为此,被告反诉请求由原告支付工程款73098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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