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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者通过数据抓取手段限制或破坏其他经营者的网络产品功能或服务,破坏竞争秩序和机制,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某计算机系统公司、某科技(深圳)公司与杭州某科技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裁判规则

  经营者通过技术手....(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某计算机系统公司、某科技(深圳)公司与杭州某科技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入选理由】
  本案系我院首例适用民法典一百二十七条依法保护数据,并适用“互联网专条”判定数据抓取行为不正当性的新类型典型案例。数据作为数字经济的关键生产要素已成为市场激烈竞争的重要资源,数据权益的权属、权利边界以及数据抓取行为不正当性如何判断较为关键。本案对使用爬虫工具爬取微信公众平台相关数据行为的不正当性进行判定,明确了数据爬取的行为边界,有效规范数据要素市场的公平、诚信的竞争秩序,划定了技术应用创新的合理边界,平衡了平台生态环境构筑者和平台生态参与者之间的公平关系,进一步促进了数据合理开放、分享和流通利用,强化了互联网司法职能,促进了数字经济健康发展。本案被评为“2021年十大最具研究价值案例”,同时载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年工作报告、杭州法院五年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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