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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争夺用户和流量,通过技术手段干扰手机App的运行,对网络用户原本选择的其他经营者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实施访问或浏览目标跳转,最终导致用户无法选择该经营者提供的网络产品或服务,构成网络流量劫持行为

————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淘宝(中国)软件有限公司诉北京易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裁判规则

  为争夺用户和流量....(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淘宝(中国)软件有限公司诉北京易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十二条第二款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通过影响用户选择或者其他方式,实施下列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

  (一)未经其他经营者同意,在其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中,插入链接、强制进行目标跳转;

  ……

  【案件索引】

  一审:杭州铁路运输法院(2019)浙8601民初1565号(2020年8月18日)

  二审: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浙01民终8743号(2021年2月23日)

  【基本案情】

  原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淘宝(中国)软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两原告)诉称:两原告分别是淘宝网与手机淘宝IOS系统的运营者或开发者。taobao既是两原告享有使用权的注册商标,又是淘宝网的专属域名,在商业交流、程序指令中一直被用于指代淘宝,已形成市场稳定共识。北京易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车公司)系易车App的运营者。易车App在客户端的URLScheme规则中输入了对应淘宝网的协议名称taobao,从而使得ios系统在响应跳转至手机淘宝App的请求时错误地跳转到了易车App,强行劫持淘宝网用户流量,侵犯了两原告合法享有的竞争利益,构成不正当竞争,故请求判令:易车公司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两原告经济损失100万元,并刊登声明以消除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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