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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种权人仅需初步证明被诉侵权品种名称与授权品种相同即可推定该被诉侵权品种属于授权品种

————中国种子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诉李某某侵害植物新品种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裁判规则

  在侵害植物新品种....(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种子集团江苏分公司向本院提出请求,请求判令李某某:1.立即停止侵害“扬麦25”植物新品种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2.赔偿种子集团江苏分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支出300万元;3.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种子集团江苏分公司当庭放弃不正当竞争指控,并将诉讼请求2变更为:赔偿经济损失135万元和合理费用69400元,共计人民币1419400元)。事实与理由:“扬麦25”于2016年通过国家审定,由农业部授予植物新品种权,品种权号CNA20161770.4。中国种子集团有限公司经权利人江苏里下河地区农业科学研究所(以下简称里下河研究所)的授权,获得该品种在江苏省、浙江省、上海市的独占实施许可。种子集团江苏分公司作为中国种子集团有限公司的江苏分公司,负责“扬麦25”在江苏、浙江、上海区域的生产经营及品种维权事宜。种子集团江苏分公司发现李某某在抖音平台宣传、售卖白皮包装的“扬麦25”种子,在浙江嘉兴长期持续销售“扬麦25”种子数百吨。经种子集团江苏分公司取证,2021年10月在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一仓库向李某某购得“扬麦25”种子35100斤、付款57900元。李某某未经许可长期非法大量生产、储存、销售白皮包装“扬麦25”种子,严重侵害“扬麦25”植物新品种权。
  李某某答辩称:(一)李某某非本案适格主体。李某某本身只是嘉兴金穗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的一名员工,主要工作是负责农资产品的配送。2021年8月案外人陈长生告知李某某,可以帮陈长生卖小麦赚差价。李某某没有销售渠道,就在抖音上做了个视频。仓库和其中的小麦都是陈长生的。李某某未生产储存小麦,也仅销售了涉案一笔。(二)李某某不存在侵权的主观故意,亦不构成侵权。李某某从涉案交易获利仅4000元。陈长生本身是嘉兴市南湖区凤桥长生农副产品经营部的经营者,有农产品经营资质,李某某帮其卖麦子不构成侵权。(三)本案中并无证据证明李某某销售的麦子是“扬麦25”。李某某系因陈长生说是“扬麦25”而如此宣传。(四)种子集团江苏分公司主张的经济损失和维权费用没有相关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李某某在视频中及与取证人员沟通中对销量有夸大的说法是为了促成交易,不能以此认定具体销售额。综上请求驳回种子集团江苏分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根据有效证据和当事人在庭审时的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一、权利基础
  里下河研究所作为申请人,于2016年3月24日取得小麦品种“扬麦25”的国家农作物品种审定证书,适宜区域包括长江中下游冬麦区的江苏淮南地区、安徽淮南地区、上海、浙江、湖北中南部地区、河南信阳地区。里下河研究所就“扬麦25”于2016年10月11日提起植物新品种权授权申请,于2018年1月2日获得授权,品种权号CNA20161770.4。
  里下河研究所出具的授权书载明:里下河研究所于2016年9月与中国种子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独占实施许可合同,授权中国种子集团有限公司独家享有“扬麦25”在江苏、浙江、上海区域的生产、加工、包装、销售、经营的权利,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民事诉讼,授权期限自2016年10月9日到“扬麦25”植物新品种保护期结束。中国种子集团有限公司指定种子集团江苏分公司享有和行使前述合同权利。
  种子集团江苏分公司是中国种子集团的分公司,成立于2015年9月14日,经营范围:农作物种子经营,农作物良种的选育、开发,花卉、苗木的销售,农业高新技术的开发及转让,农业技术的推广及咨询,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种子加工用机械设备、仪器仪表的销售。
  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农业农村局萧农种养[2022]102号《关于推介发布2022年萧山区农业主导品种和主推技术的通知》将小麦品种“扬麦25”作为2022年萧山区种植业主导品种之一。
  二、被诉侵权行为
  2021年10月12日,种子集团江苏分公司的代理人苗武松在江苏省南京市石城公证处公证人员监督下,使用该公证处手机下载安装“抖音(美好奇妙夜)”手机软件,搜索查看抖音号为1897722705的用户,显示该用户昵称为“快乐每一天”、详情信息为43岁、嘉兴、粉丝3045。该用户共发布40个视频,其中显示发布日期为“8月26日”的视频信息载明“各位种植户朋友们大家好,今年小麦已倒(原文如此)货,杨麦25,100斤白包装,欢迎各位新老朋友来电订购,15857318729”。
  2021年10月20日,种子集团江苏分公司的代理人苗武松在江苏省南京市石城公证处公证人员监督下,来到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位于嘉兴市鑫洲机械配件有限公司附近的一处仓库,该仓库内有大量白皮袋包装货物。苗武松与一称呼“李老板”的男性工作人员交谈后,取得351包白皮袋货物。交谈中该“李老板”针对确保是“扬麦25”的提问,确认“真是,这么多人拉,我几百吨,不是你这点点”“出芽率这些没事的”。苗武松委托公证人员将52900元转入户名为“李某某”、尾号为“5671”的银行账户后离开该仓库。公证人员对苗武松从现场取得的1包货物取样2小包显示为麦种,并拍照封存。公证书所附手机银行账户明细显示,卡号“6217***6800”向账户“6228***5671李某某”于2021年10月17日转账5000元、附言“扬麦25种子订金”,于2021年10月20日转账52900元、附言“扬麦25种子费用,共35000斤”。
  苗武松与微信备注名“李某某”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2021年10月15日“李某某”称有人在其处进货两年了可以询问并提供了电话号码,双方约定按单价1.65、数量35000斤交易“扬麦25”,“李某某”提供了农业银行卡照片、李某某本人身份证照片和位于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梅花洲景区的定位,并称“我几百吨,不是你10几吨”,及确认收到了订金。
  本院当庭对前述封存公证实物进行了开封查验。
  三、其他
  经本院释明,李某某未向本院提交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印发的发改价格[2020]1647号《关于公布2021年小麦最低收购价格的通知》载明,2021年国家在小麦主产区的小麦(三等)最低收购价为每50公斤113元。
  种子集团江苏分公司为本案维权,支出购买物证费用57900元、公证费用11500元及律师代理费用、差旅费用。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及审定证书、品种权证书和授权书、公证书和实物、手机微信聊天记录、发票、网页打印件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被诉侵权行为发生在2022年3月1日之前,故应适用201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中国种子集团有限公司经品种权人里下河研究所授权享有“扬麦25”小麦品种在江苏、浙江、上海区域的独占实施许可,种子集团江苏分公司据此依法享有对李某某的诉权。综合查明的事实和诉辩意见,本案的焦点在于:一、被诉侵权种子是否被作为繁殖材料销售;二、被诉侵权种子与涉案品种权的同一性认定;三、李某某的行为认定及侵权判定;四、李某某的免责抗辩是否成立;五、李某某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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