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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注册商标权利人许可,擅自销售自己生产的贴有注册商标标识的商品,情节严重的,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刘某某、颜某某、满某1、满某2假冒注册商标案

裁判规则

  未经注册商标权利....(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刘某某、颜某某、满某1、满某2假冒注册商标案


  案例来源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十起检察机关依法保障和促进科技创新工作典型案例(2016年7月14日)

  审判法院: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判决日期:2015年11月17日

  案号:(2015)浦刑(知)初字第3号

  基本案情

  1981年7月,经核准,L’OREAL公司注册“L’OREAL”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化妆品、花露水等,该商标有效期续展至2021年7月29日。刘某某与颜某某是夫妻关系,刘某某曾两次因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化妆品被行政处罚。2014年6月,刘某某与颜某某租赁仓库作为加工场所,由刘某某负责采购化妆品原料、“L’OREAL”注册商标的标识、包装盒、说明书及商标机、气泵、烫金机等制假工具,并委托他人灌装化妆品原料,之后雇佣满某1、满某2负责将灌装的化妆品贴上商标标识、装箱,共同从事违法加工活动,颜某某向满某1、满某2发放固定工资。最后,刘某某将生产的标有“L’OREAL”商标标识的100瓶男士劲能醒肤露8重功效、100瓶男士劲能极润护肤霜、100瓶男士控油周全理肤露和3瓶清润乳液以每瓶30元的价格销售给陶××,销售金额共计909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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