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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按照自然人犯罪处理

————唐某某等假冒注册商标罪案

裁判规则

  个人为进行违法犯....(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唐某某等假冒注册商标罪案


  本案系国内首例对假冒“BP”注册商标的人员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例,体现出我国对知识产权刑事保护的决心和力度,在国际上具有一定的影响。案件的焦点在于单位犯罪和个人犯罪的界定、被告人生产销售假冒“BP”注册商标的润滑油的数量、金额的认定。案例被《上海法院30年经典案例》收录,入选浦东法院年度案例。

  【案情】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唐某某、吴某某

  被告人唐某某、吴某某系夫妻。2002年7月31日两被告人委托某经济园区代为办理注册验资手续,虚假出资成立了上海奎凯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奎凯公司),注册资金人民币50万元,股东是唐新才(系法定代表人,被告人唐某某之弟)和钱秋英(系被告人吴某某之母)。奎凯公司注册成立后主要由被告人唐某某负责经营,被告人吴某某在奎凯公司任出纳。

  2003年1月至6月期间,被告人唐某某、吴某某以奎凯公司的名义购进各种规格的非“BP”润滑油价值2322249.86元。其中采取用无商标标识的空桶罐装散装国产润滑油的方式购进的润滑油品价值1956794.86元。两被告人在未经“BP”注册商标所有人英国石油公司许可的情况下,在润滑油桶上加盖、加贴印有“BP”注册商标的桶盖和粘贴纸,生产假冒“BP”注册商标的润滑油,并向福州富登化工有限公司等7家单位销售,共销售1629桶,销售金额计人民币2150860元。

  2003年7月30日,上海市公安局浦东新区分局在奎凯公司仓库内查获标有假冒“BP”注册商标的润滑油357桶,价值人民币679405元,及带有“BP”注册商标标识的桶盖24820只、标有“BP”注册商标的粘贴纸61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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