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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不得因“三期”女职工不能从事原工作、不能胜任工作而解除合同

————张某某诉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

裁判规则

  “三期”女职工的....(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张某某诉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
图为法院向张某某送达二审判决书。潘唐玮摄

  导读  新生命的到来本应充满甜蜜和喜悦,但不少职场女性却因此多了烦忧。因怀孕、休产假遭遇被解除合同、被降薪、被要求出差或加班时,她们应当如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近日,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一例孕期女职工维权案,这起由高龄孕妇拒绝出差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件,较好地诠释了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以下简称“三期”)内的权益应受到特殊保护的法律规则,体现了人民法院维护公平正义、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司法理念。
  员工:孕期不出差遭辞退
  研究生毕业的张某某任职于一家交通咨询公司,主要负责交通工程的组织规划。由于客户的项目基本都在外地,而张某某的工作需要去现场勘验调查,于是出差对她来说就成了家常便饭的事。
  2019年3月,已经33岁的张某某经医院诊断怀孕,同时医生告诫她要注意休息,并建议保胎。
【案例点评人】田思路(华东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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