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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人并不具备所购房屋及宅基地所在村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故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当属无效

————张某某诉杜某某等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案

裁判规则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张某某诉杜某某等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案


  案例依据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8)京01民终2453号民事判决书。

  案例内容

  上诉人张某某因与被上诉人杜某某、李某某、史某某、周某某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2016〕京0119民初6460号民事判决,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法院于2018年3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张某某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三项,改判驳回杜某某、李某某、史某某、周某某要求张某某赔偿经济损失的请求;杜某某、李某某、史某某、周某某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适用评估报告时未区分与本案无关的房屋及附属物,将应由杜某某、李某某、史某某、周某某承担的违建损失和张某某原有房屋及附属物建设部分全部划归由张某某赔偿。一审法院对合同无效后的责任承担适用法律错误,张某某赔偿数额过多,违反了合同无效返还的处理规则。

  杜某某、李某某、史某某、周某某共同辩称,同意一审判决,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张某某的上诉请求。

  张某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张某某与杜某某、李某某、史某某、周某某签署的《房屋买卖协议草案》以及《房屋租赁(买卖)合同》无效;2.判令杜某某、李某某、史某某、周某某立即腾退并归还张某某位于北京市延庆区某村张某某所有的房屋(正房五间,西房三间,以上房屋面积98平方米,占地面积0.38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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