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依据
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8)鄂28民终498号民事判决书。
案例内容
上诉人张某某、李某某因与被上诉人陆某甲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建始县人民法院〔2017〕鄂2822民初2284号民事判决,向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法院于2018年2月2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张某某、李某某上诉请求:1.撤销湖北省建始县人民法院〔2017〕鄂2822民初2284号民事判决,驳回陆某甲的诉讼请求;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陆某甲承担。事实与理由:1.一审法院查明2017年11月16日张某某、李某某向陆某甲邮寄告知书错误;2.一审法院认定陆某甲未满十八周岁不能办理户口迁移手续没有法律及事实依据;3.即使法院认定合同无效,一审判决张某某、李某某返还陆某甲购房款20万元明显错误,本案涉及的购房款只有10万元;4.一审法院判决陆某甲返还张某某、李某某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及林权证超出本案审理范围,且与该院〔2017〕鄂2822民初2317号民事判决相矛盾。
陆某甲辩称:非农人员陆某以陆某甲名义购买农村房屋,根据房地一体原则,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相关规定,原审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是正确的,请求二审法院依法维持原判,驳回上诉。
陆某甲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请求确认陆某甲与张某某、李某某2017年3月16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于2017年10月25日解除(诉讼过程中,陆某甲请求确认其与张某某、李某某2017年3月16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张某某、李某某返还购买房屋、转让土地、流转山林预付款20万元;2.本案诉讼费由张某某、李某某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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