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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搬迁未通知当事人到场属于程序违法

————施某某诉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行政强制措施案

裁判规则

  实施强制搬迁时,....(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施某某诉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行政强制措施案


    案情

    原告:施某某。

    被告: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定,位于厦门市湖滨东路78号401室房屋系厦门市商冷冷冻有限公司自管公房,厦门市商冷冷冻有限公司对该房拥有58.57%产权,其余产权归原告的已故亲属林耀玉所有。因“佳祥花园”的建设需要,该房屋被列入建设用地范围内。由于被拆迁人与拆迁人就该房屋的安置补偿未能达成协议,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根据申请,于2005年12月15日作出厦国土房拆(2005)55号裁决,裁决安置房位于厦门市龙潭花园753号601室三房一厅一套,并要求原告施某某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搬迁完毕,将厦门市湖滨东路78号401室交拆迁人拆除。2006年3月15日,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向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发函,申请对位于厦门市思明区湖滨东路78号401室房屋进行强制拆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于2006年4月1日作出厦思政拆字(2006)3号《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准予行政强制拆迁决定书》,并于2006年4月6日送达原告。2006年4月29日被告组织人员,对厦门市湖滨东路78号401室实行强制拆迁。

    原告诉称:2004年2月10日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颁发了“佳祥花园”建设项目的房屋拆迁许可证。原告的房屋属拆迁范围内。原告因不能与开发商达成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后经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行政裁决,原告仍不服。2006年4月3日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印发《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准予行政强制拆迁决定书》。被告于2006年4月29日组织大队人员,对原告在厦门市湖滨东路78号401室实行强制拆迁。原告认为被告在执行强制拆迁过程中程序违法、侵占原告的私有财产,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因此,请求判定被告实施强制拆迁程序违法。

    被告辩称,原告诉被告的行为属重复诉讼行为,依法应予驳回。被告实施强制拆迁的过程程序合法。综上,原告的诉求应全部予以驳回。

    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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