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全文    标题或全文  |   精确查询    模糊查询
标题:
全文:
不利因素:
全部
案由:
全部
来源:
全部
刑罚:
全部
附带民事赔偿:
公诉机关:
全部
当事人:
搜索 清空
首页 > 裁判规则 > 指导性案例 > 正文

行为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具有因果关系的行为人不承担侵权责任

————邱细生诉国网江西省电力公司景德镇供电分公司、黎某某、景德镇市龙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景德镇市畜产进出口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

裁判规则

  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邱细生申请再审称:1、二审判决认定邱细生承担20%的责任无事实法律依据;排除龙珠公司的责任是错误的。2、二审判决扣除不在诉讼范围内的黎某某垫付的13万元医药费是错误的。3、二审判决采信五级伤残等级、76500元后续治疗费的鉴定结论是错误的。对护理费按每天50元计算和后期护理费依赖按30%计算明显偏低。邱细生据此请求:1、撤销一、二审判决,改判供电公司、龙珠公司、黎某某、畜产公司连带支付邱细生各项赔偿共计1496864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供电公司、龙珠公司、黎某某、畜产公司承担。

  供电公司辩称:1、二审法院划分供电公司承担50%的过错责任,黎某某承担30%的过错责任,邱细生自身承担20%的过错责任,应当予以维持。2、二审法院对邱细生的护理费和后期护理费依赖等相关费用的计算均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维持。采信邱细生五级伤残等级、76500元后续治疗费的鉴定结论是正确的。3、二审判决在黎某某应赔偿款中扣除其垫付的13万元医药费是正确的。

  黎某某辩称:1、黎某某与邱细生之间系承揽关系,而非雇佣关系,二审判决黎某某承担30%的过错责任不当,黎某某承担责任的比例应为10%。2、邱细生主张黎某某垫付的13万元没有在诉请范围不能成立,黎某某对邱细生的损失不应再承担赔偿责任。

  龙珠公司辩称:龙珠公司不是高压电经营企业,也不是本案的建房人,更不是本案违章建筑房屋的管理人员,故二审判决认定龙珠公司对本案事故的发生没有责任是正确的,应予维持。

  邱细生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依法判令供电公司、龙珠公司、黎某某、畜产公司向邱细生支付医药费、伤残赔偿金、精神赔偿金、护理费、交通费等共计1496864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3年3月22日,黎某某为建私房,雇佣邱细生等人到金悦小区商品房旁边的一处自建私房从事扎钢筋工作,邱细生在三楼房顶扎钢筋过程中,被私房旁边的高压电所击伤,导致双手及全身多处被烧伤。事故发生后,黎某某组织人手将邱细生送至景德镇市第一人民医院抢救,后转至南昌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和北京积水潭医院救治,共计住院治疗115天。2013年7月8日,经景德镇科信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邱细生的损伤构成三级伤残。同年7月31日,该鉴定中心作出鉴定意见,邱细生的双手及左腋窝疤痕挛缩行后期整复治疗费用需200000元。2014年1月28日,该鉴定中心作出鉴定意见,邱细生的护理依赖程度评定为部分护理依赖。2014年3月21日,经江西省人民法医学鉴定所重新鉴定,邱细生的双手严重毁损,已评定三级伤残,原则上不给予后续治疗费,左腋窝疤痕挛缩未评定伤残等级,评定给予后续治疗费76500元。2014年4月3日,经景德镇市计量测试研究所作出测试报告,事故点边导线距地面高度9.23m,建筑物距地面高度8.52m,边导线与建筑物水平距离0.73m,中导线距地面高度10.19m(该点位置取楼面木杆伸入导线处),中导线与建筑物水平距离1.17m。垂直距离均高于国家最小垂直距离值,水平距离均低于国家最小水平距离值。2014年7月11日,经江西天剑司法鉴定中心重新鉴定,邱细生的损伤构成五级伤残。邱细生系城镇户口,收入来源于城镇。事故发生地的高压电线杆原属35KV河西变电站中的10KV西二线,该变电站已于2001年退役,线路负荷现转由110KV西苑变电站城西六线接带,由供电公司于2001年11月19日成立的启动委员会做好西苑变电站的投运工作。供电公司与畜产公司于1998年10月13日签订了一份高压供用电合同,并一直由供电公司供电给畜产公司至今。2013年7月18日,在景德镇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答复景德镇市委市政府信访局的回复函中,认定黎某某是违法建房的业主,其违法建筑侵占了金悦小区部分红线。另,2014年2月12日,邱细生已领取由供电公司支付的先予执行款3万元。邱细生因伤造成的经济损失为:1、医疗费:邱细生主张医疗费38263.27元,根据其提供的住院、门诊及医药费等票据,予以确认。2、营养费和住院伙食补助费:根据其住院天数115天、出院记录及相关标准,邱细生主张的营养费20元/天×115天=2300元和住院伙食补助费20元/天×115天=2300元计算合理,予以支持。3、误工费:邱细生主张误工费54477元,根据其住院天数、伤残重新鉴定情况及相关标准,认定其误工费按119.4元/天×115天+119.4元/天×(382天-24天)×60%=39378.12元计算。4、护理费:邱细生主张护理费27844元,出院后护理费697312元,根据其主张的住院天数和本地的相关水准,酌定其住院期间的护理费50元/天×115天=9775元,出院后部分护理依赖的护理费50元/天×365天×20年×30%=109500元。5、残疾赔偿金:邱细生主张残疾赔偿金349968元,根据其实际居住情况和收入来源情况,结合其伤残重新鉴定结论及相关标准,认定其残疾赔偿金21873元/年×20年×60%=262476元。6、交通费和住宿费:根据其诉请、其提供的交通费票据以及必要陪护人员因治疗(包括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对其主张的交通费3000元予以认定,对住宿费2000元予以认定。7、后续治疗费:根据重新鉴定结论意见,认定其后续治疗费76500元。8、精神损害抚慰金:邱细生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40000元,根据其伤残重新鉴定结论及相关标准,认定其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9、鉴定费:邱细生主张鉴定费2900元,根据其提供的鉴定费票据,认定其鉴定费为2600元。以上各项费用合计578092.39元。一审法院判决:一、由供电公司赔偿30%即173427.72元,扣除供电公司已支付赔偿款30000元,应支付143427.72元给邱细生;二、由黎某某赔偿50%即289046.2元,扣除黎某某已先期支付的130000元,应支付159046.2元给邱细生;三、驳回邱细生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8271.78元,由邱细生负担3654.36元,供电公司负担5481.53元,黎某某负担9135.89元
保存检索条件
X
添加标签:

给这组订阅条件设置标签名称,可以更加方便您管理和查看。

保存条件:
微信“扫一扫”
法信App“扫一扫”
操作提示
对不起,您未登录或没有权限,不能进行操作!
关联法条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