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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间借贷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签订合同约定以房抵债属于债务履行方式的变更

————汇德投资有限公司诉御嘉置地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案

裁判规则

  当事人双方签订借....(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汇德投资有限公司诉御嘉置地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案


  关键词:民事 让与担保 以物抵债 物权法定 流质契约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一百八十六条 [1]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满前,不得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2]当事人以签订买卖合同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借款到期后借款人不能还款,出借人请求履行买卖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并向当事人释明变更诉讼请求。当事人拒绝变更的,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起诉。

  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作出的判决后,借款人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金钱债务,出借人可以申请拍卖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以偿还债务。就拍卖所得的价款与应偿还借款本息之间的差额,借款人或出借人有权主张返还或补偿。

  【案件索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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