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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条款中约定的测绘部门出具的产权登记面积文件应当首先按照文义解释,不能认为开发商自行制作的简单的注明产权登记面积的告知性文件

————北京炎黄置业有限公司诉胡某某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

裁判规则

  商品房买卖合同约....(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北京炎黄置业有限公司诉胡某某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


  【案例索引】


  一审: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03]朝民初字第8101号(2003年6月12日)


  二审: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3]二中民终字第6782号(2003年9月3日)


  【案情】


  原告北京炎黄置业有限公司。


  被告胡某某。


  2001年4月28日,北京炎黄置业有限公司(原名称为北京炎黄大厦有限公司,以下均简称为炎黄公司)与胡某某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由胡某某购买位于远大中心B座17层03、05单元房屋,合同约定建筑面积共332.47平方米,房屋单价按建筑面积计算每平方米14880元,房屋总价款为4947153元。合同第五条约定,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产权归买受人。同日,双方又签订,《买卖合同补充协议》,补充协议第一条规定,如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则胡某某应于炎黄公司向其出示测绘部门出具的产权登记面积文件之日起30日内补交面积差价款。如支付方逾期支付款项,则视为支付方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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