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全文    标题或全文  |   精确查询    模糊查询
标题:
全文:
不利因素:
全部
案由:
全部
来源:
全部
刑罚:
全部
附带民事赔偿:
公诉机关:
全部
当事人:
搜索 清空
首页 > 裁判规则 > 民事裁判规则 > 正文

涉及无权处分的买卖合同,审查物权变动要考虑“基础法律关系+物权变动公示”二层次问题,分别适用合同法与物权法

————倪某某、王某某诉李某某、吴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裁判规则

  1.对于涉及无权....(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倪某某、王某某诉李某某、吴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关键词:民事 物权变动 合同效力 权属转移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十七条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一条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案件索引】
  一审: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14)东民初字第07978号(2015年5月15日)
  二审: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5)二中民终字第11634号(2015年12月4日)
  【基本案情】
  倪某某、王某某诉称:2002年,谢琳购买了位于北京市东城区香河园街1号院的8套住房,其中包括×号楼×××号房屋(以下简称诉争房屋)。我们先后共给付购房款人民币195万元后,多次催促谢琳转告李某某尽快到国内办理诉争房屋的过户手续,但李某某至今采取各种方式迟迟不予配合。故我们起诉要求李某某、吴某某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合同,于判决生效后协助我们将诉争房屋的所有权转移登记至我们名下。
保存检索条件
X
添加标签:

给这组订阅条件设置标签名称,可以更加方便您管理和查看。

保存条件:
微信“扫一扫”
法信App“扫一扫”
操作提示
对不起,您未登录或没有权限,不能进行操作!
关联法条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