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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企业在破产案件受理前因欠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属于普通破产债权

————漳浦县税务局诉景某某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案

裁判规则

  破产企业在法院裁....(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漳浦县税务局诉景某某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案


  关键词:商事;税收滞纳金;破产程序;普通债权;劣后债权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税务机关就破产企业欠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提起的债权确认之诉应否受理问题的批复》

  税务机关就破产企业欠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提起的债权确认之诉,人民法院应依法受理。依照企业破产法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破产企业在破产案件受理前因欠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属于普通破产债权。

  【案件索引】

  一审: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2020)闽0623民初1789号(2020年5月21日)

  二审: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闽06民终1777号(2020年7月13日)

  【基本案情】

  原告(被上诉人)漳浦县税务局诉称:(1)依法确认景某某因欠缴税款应向漳浦县税务局支付的自滞纳税款之日起计算至2018年8月24日的滞纳金合计630600.10元为普通破产债权,漳浦县税务局可就该滞纳金债权作为普通破产债权的债权人依法参与分配景某某的破产财产;(2)本案诉讼费由景某某负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8月24日,漳浦县人民法院作出(2018)闽0623破申1—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申请人景某某的破产申请。2020年3月15日,漳浦县税务局致函景某某管理人,请求协助扣缴景某某欠缴的税款1043331.90元及自景某某滞纳税款之日起计算至2018年8月24日的滞纳金合计630600.10元。景某某管理人于2020年3月26日出具(2018)景南破管字第31号《回复函》,在该《回复函》中认为上述630600.10元的滞纳金属劣后债权,应待清偿所有普通债权之后才能获得清偿。漳浦县税务局对景某某管理人的这一认定意见有异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税务机关就破产企业欠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提起的债权确认之诉应否受理问题的批复》精神,对上述滞纳金630600.10元应当认定为普通破产债权进行清偿。

  被告(上诉人)景某某辩称:(1)漳浦县税务局申报的税收滞纳金数额计算有误。首先,根据漳浦县税务局出具的欠缴税款计算表,房产税、营业税、城建税的纳税期限是租金支付日或合同约定支付日后1个月。而承租人林立成是在2016年11月11日才将拖欠210万元租金汇至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账户,2017年12月18日又补汇租金差额30万元,景某某并没有实际收到租金240万元。这两笔款一直作为执行款存在法院账户上,景某某已失去对上述财产处置能力。因此,对于漳浦县税务局主张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营业税的滞纳金计征时间从2014年9月18日起计及从2015年9月15日起计税款滞纳时间明显不合理。其次,根据《房产税暂行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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