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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名登记作为买卖合同无效下隐藏的真实民事法律行为应属有效,借名人要求出名人协助将诉争房屋登记至自己名下,应予支持

————陈某甲诉陈某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裁判规则

  在借名登记情况下....(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陈某甲诉陈某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关键词:民事;借名登记;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法律行为;法律效力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第一百四十六条 [1]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五十八条 [2]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案件索引】

  一审: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18)京0114民初410号(2018年9月13日)

  二审: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9)京01民终1116号(2019年2月13日)

  【基本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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