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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当事人未约定以票据授受代替债务履行的情况下,债权人选择依据原因关系主张原因债权,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费某某(中国)有限公司诉厦门市三友和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裁判规则

  在债务人向债权人....(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费某某(中国)有限公司诉厦门市三友和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关键词:商事 票据 票据权利 原因 债权请求权竞合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票据法》

  第六十一条第一款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

  《中华人民共和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 [1]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案件索引】

  一审: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20)沪0115民初2571号(2020年4月1日)

  【基本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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