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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对于英烈名誉保护应当尽到谨慎注意义务,对于严重损害英烈名誉的行为,不能仅以其主观目的正当而主张免除责任

————叶某某等诉西安摩摩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案

裁判规则

  公民对于英烈名誉....(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叶某某等诉西安摩摩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案

  关键词:民事侵权 谨慎注意义务 英雄烈士名誉 娱乐化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第一百八十五条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六条第一款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
  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公共场所、互联网或者利用广播电视、电影、出版物等,以侮辱、诽谤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将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用于或者变相用于商标、商业广告,损害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
  【案件索引】
  一审: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2018)陕0113民初8937号(2018年9月17日)
  【基本案情】
  原告叶某某、叶大鹰、叶铁军、叶晓梅、叶小燕、叶文、叶敏诉称:2018年5月8日,被告西安摩摩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安摩摩公司)在其经营的自媒体账号“暴走漫画”通过“今日头条”平台发布歪曲、丑化、亵渎、否定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的短视频,其中有对叶挺同志的《囚歌》一诗进行歪曲、丑化、亵渎的内容。此视频在《英雄烈士保护法》刚刚颁布施行之际公开发布,在国内外造成极其恶劣的影响,是对革命先烈的亵渎,严重损害了革命先烈的荣誉,同时给包括原告在内的革命先烈后人的精神造成极大痛苦。西安摩摩公司作为涉案短视频的制作者和自媒体账号“暴走漫画”的经营者,对涉案短视频的广泛传播负有完全的过错,依法应当承担相应责任。请求判令:(1)被告西安摩摩公司停止侵犯叶挺同志英雄事迹和精神的行为;(2)被告西安摩摩公司在国家级媒体上公开对原告进行书面赔礼道歉;(3)被告西安摩摩公司赔偿原告精神抚慰金共100万元;(4)被告西安摩摩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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