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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征信系统不良信用记录不侵犯信用权且不承担侵权责任

————林某某诉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纺织城支行及陕西百隆腾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案

裁判规则

  我国立法对公民的....(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林某某诉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纺织城支行及陕西百隆腾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案


关键词:名誉权;信用权;不良信用记录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五条 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一百零六条 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 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案件索引]


一审: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2008)灞民初字第272号(2008年5月25日)


二审: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西民二终字第1747号(2008年12月3日)


[基本案情]


原告林某某诉称:2002年9月,其曾有意向购买由陕西百隆腾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隆腾达公司)开发的位于西安市雁塔区小寨东路126号的A座23A商品房,后因资金不足而放弃,但2007年7月却得知其因购买该房而被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纺织城支行(以下简称工行纺织城支行)起诉,并在银行个人征信系统留下不良记录,工行纺织城支行的行为导致其个人信用受到严重负面影响,耗费了其大量的时间、精力、财力,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工行纺织城支行立即恢复其良好的个人信用记录,判令工行纺织城支行赔偿应诉及起诉过程中产生的交通、住宿、误工等费用10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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