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穗中法民五终字第3408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所有权确认纠纷
3.当事人
原告(被上诉人):伍某某
被告(上诉人):区某某
【基本案情】
伍某某于1965年10月7日将户口由东莞中堂公社迁入沧联沧头村,其与区沃文是夫妻关系。区某某系区沃文弟弟区沃兴的继子。广州市黄埔区南岗镇沧联村沧头西路A号房屋是区沃文于1985年新建的。2001年,沧联村进行农村房地产权登记。2001年6月8日,以区沃文名义提交的转让上述房产给区某某的《申请报告》并非区沃文本人所填写,家庭成员及签名栏中“伍燕葵”(“燕”应为“演”)的签名也不是伍某某本人所写。区沃文于2004年1月30日去世。2004年4月22日,区某某取得上述房屋的集体土地房产证。2008年6月20日,伍某某与区某某及区肖媚(区沃文和伍某某之女)签订一份《协议》,协议约定:“一、三方当事人均确认(2008)黄民一初字第387号其他继承纠纷案所涉遗嘱不存在;二、若上述遗嘱重新出现,三方当事人均声明不按遗嘱继承遗产;三、(2008)黄民一初字第387号其他继承纠纷案诉讼费由原告〔注:(2008)黄民一初字第387号案〕承担。”
上述协议中提到的区沃文遗嘱主要内容为:“我近年因年老多病,女儿区肖媚已出嫁,目前生活全由过继子区某某全心全意照顾,服侍一生,拜祭终生,待我两人过世后,房屋及一切家产由区某某继承,我两人股份由女区肖媚、子区某某两姐弟各占一半……”立遗嘱人为区沃文、伍某某(均为盖私章)、还有手写的区某某和区肖媚签名。
一审期间,法院向沧联村五社社长区东明调查,区东明称区沃文应该识点字,但没有见过他写字;在案涉房屋办理房产证期间,其是五社的社长,对办证过程基本清楚,生产社在填写相关办证资料时,工作人员应该问过区沃文的意见;申请报告中的文字不是区沃文所写,应该是当时区沃文的同宗亲戚填写的,伍某某的签名也不是她本人所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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