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索引:
一审: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1)穗天法民一初字第2224号。
二审: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穗中法民一终字第4522号。
一、案情
上诉人(原审原告):范某明。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马某涛。
粤A869D9号宝马牌汽车(以下简称涉案汽车)于2007年10月29日登记在被告张某名下。2010年9月20日,被告张某、李某敏签订二手汽车买卖合同一份,约定张某将涉案汽车作价500000元卖予李某敏,后张某向李某敏交付汽车及行驶证,双方未办理汽车过户登记。2011年5月1日,范某明经被告马某涛介绍,与被告李某敏签订汽车买卖合同,双方约定被告李某敏将涉案汽车作价300000元卖予范某明。范某明于2011年5月1日支付定金5000元,向被告马某涛支付介绍费2000元。2011年5月23日向李某敏账户存款100000元、2011年5月24日向李某敏支付现金150000元、并以网上转账汇款方式支付45000元。李某敏在合同签订后向范某明交付车辆行驶证,但未办理过户登记。现涉案车辆仍登记在张某名下,该车于2008年11月24日被天河区人民法院查封,至2009年10月23日解封;2011年7月8日被越秀区人民法院诉讼保全查封;2012年6月20日,该车又被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查封。范某明因车辆无法过户,且被查封,遂提起确权之诉,并要求三被告连带赔偿损失5000元。
二、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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